从本月起,广州的楼盘销售前要向购房者公布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并要写入购房合同,小区业主转让车位首先要卖给同小区业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交委昨日出台《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从商品房销售环节起即开始约束开发企业对车位车库的处置,实行房地产项目销售和车位车库管理同步实施。
车位办完初始登记后方可卖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昨日指出,当前个别小区出现的车位车库租售纠纷,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和《通知》下发前已核准预售和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新出台的《补充通知》明确要求,去年4月1日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即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在今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须公布车位情况
由于广州大多楼盘小区车位配置不足,不少开发商把房子卖出去后,还高价叫卖车位,使业主购房后往往还需要买贵价车位。
针对开发企业先销售商品房再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可能产生租售方案不明确、租金或销售价格不合理等纠纷的问题,《补充通知》规定,楼盘在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发商要制定车位销售或出租的方案,交由房管局备案,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而该方案中要注明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车位转手优先卖给同区业主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车位车库出租转让的限制,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租赁和购买的需要,也就是说必须优先卖给同区业主。
那么,业主卖车位是否要在小区公示?是否需要获得同小区业主同意放弃购买车位的书面文件?黄文波表示,这将由小区业委会或召开业主大会来确定。
同时,《补充通知》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楼盘内业主需要的,开发商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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