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规制止开发商捂盘 严守3万平方米预售底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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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新规制止开发商捂盘 严守3万平方米预售底线
2009年07月20日 15:09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少量多批慢慢卖,捂盘惜售等涨价——近期,申城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类似不规范行为有所抬头。昨天,市房管局透露,作为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以及7月1日实施房地产登记条例的配套文件,市房管局已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商品房的销售方案须经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审核和指导,运用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手段,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

  日前,在“上海市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会议”上,市房管局重申,要严格执行本市商品房销售有关申请预售最低面积标准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申请预售、房管部门尽快审批。

  预售审批设“门槛”

  为了防止“少量多批”,市房管局重申,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此次市房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在预售审批系统内设置“门槛”,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凡达到预售标准但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尾盘”等情况,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将视实际情况才能“放行”。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房管局重申,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涉嫌捂盘惜售的,房管部门将按规定发出《行政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有上述涉嫌捂盘惜售行为的,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应当予以整改;捂盘惜售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房管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上认证后30日内,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逾期未申请的,需要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保留房应“少量、合理”

  为防止开发企业以保留房屋的方式变相囤房,此次《暂行规定》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当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晏秋秋)

【编辑: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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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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