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夫妻间变更房产不纳营业税
2008年08月02日 09:54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昨天,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对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凡符合现行相关政策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同时,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可将原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和加计依据,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记者郭爱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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