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绑新建住宅套型90平方米开工量限制规定——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北京松绑新建住宅套型90平方米开工量限制规定
2009年02月22日 08:29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套在全国地产商头上的“90/70紧箍咒”正在逐渐松绑。继南京等城市之后,中国房价最为坚固的堡垒之一——北京,也开始“变相解禁”2006年开始在全国执行的“新建住宅套型90平方米以下占开工总量70%”的严厉规定。

  这项2006年由原建设部强制推行的供应结构调整的政策,甫一出台,便引起各方争议。 “厉行”两年之后,在“稳定发展”重新成为中央政府对待楼市的主流思路之后,争议频仍的90/70开始远离舞台的中心,尽管这项由国务院下发的政策仍不会立即消失,但“名存实亡”将注定成为难以脱开的命运。

  解禁无疑

  “就两个字,放开。”2月18日,接近北京市建委的一位权威人士对记者说,他所言的放开,是90/70这个在北京严格执行了两年多的政策。

  牛年春节之前,北京市政府下发43号文件,由北京市建委牵头,发改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等多个市属机关,共同制定了15条促进北京楼市发展的政策,其中一条便涉及到90/70政策,但只是笼统地表示,“需要总量平衡,适当调整”。

  彼时北京的开发商都已经嗅到了“放松”的迹象,但是,基本全面放开的政策力度,并不在他们的意料当中,因此,各方都在苦盼北京市各委办局,尤其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对此的具体解释。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正在紧张制定43号文件的具体执行细则,而2月19日,由北京市建委牵头,政府方面已经开始和包括北京市房地产协会在内的各相关方沟通意见,传达精神。而在这个过程中,北京市建委方面已经明确表示,90/70政策,将基本解禁。

  当下,43号文件的具体执行细则已经基本制定完毕,15条促进楼市发展政策的细化执行方案,将择机出台。

  “实际上,在春节前建委起草43号文件的时候,就已经和规委交换并协商了意见,最终达成了基本放开的共识,但鉴于操作流程当时还不太明晰,所以在文件行文中用了总量平衡这类比较笼统地表述。”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记者就此问题向北京市建委的相关工作人员求证,这位工作人员只是表示,“这个问题,春节前已经有过通报了。”而他所言的春节前,便是43号文件的下发之日。

  建设部“认可”

  2006年第二轮地产调控开始之时,出于对供应结构调整的需要,原建设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出台了90/70政策,并配套出台了严厉的“罚则”,最为严格时,变相规避90/70政策开发商要被处以“没收房产”的严厉处罚。

  但是,当“稳定发展”代替“抑制过热”成为中央政府对待房地产的政策思路时,90/70政策开始松动,先是南京,随后,中国高房价的“堡垒”之一北京也开始筹划这项工作。这之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始终保持沉默。

  “建设部对北京要做出的调整是认可的。”上述接近北京市建委的权威人士表示,他还告诉记者,因为并未在名义上废止国办37号文件规定的90/70政策,因此,北京的如是举动,也无须向建设部汇报。

  记者了解到,目前确定的思路是“有针对性调整”和“一事一议”。所谓的有针对性调整,即是对于市区、郊区、热点、非热点区域分别对待,一事一议即是由房地产项目主动提出申请或申报的方案中,对90/70政策进行调整,而不是出台一刀切的标准。

  “新项目可以在上报规划的时候直接在方案中对90/70政策进行突破和调整,然后由规划委进行审批,这样政府就可以主动地掌握松还是紧,现在的主要精神是放松,基本上都会批。”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而对于在建项目已经按90/70政策批准规划的,后期规划可以由开发商向规划委提出调整申请,后期未做规划的,可以突破90/70政策制定规划方案,然后和新建项目一样,由规划委员会批准。

  至于分区域的针对性问题,前述权威人士表示,北京五环路以外以及沿线区域,会“控制得很松”,而对于城市核心区等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对90/70政策的控制“就要相对紧一些”。至于具体的操作细节,他表示,随着申报工作的开始,会磨合出一套规则和程序来,可以不必担心。

【编辑:蓝玉贵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