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无相关法律支持 物业税短期内难开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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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无相关法律支持 物业税短期内难开征
2009年06月02日 14:1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图/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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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税作为一种新税种,须通过全国立法机关立法确定,而目前物业税尚未进入立法程序,出台有待时日。从目前的情况看,物业税的开征也面临诸多难题,在这些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之前,短期内很难开征。”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教授孙健波今天对记者明确表示。

  有关物业税的话题,起因还是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九部分有关“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中最后一句话提及: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就是这么简短16个字,却如一石惊起千层浪,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猜测。

  六年前已提出开征

  开征物业税并非一个新课题,据孙健波介绍,我国提出开征物业税是在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6年初,北京、深圳、南京、重庆等六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开展试点。2007年10月,试点扩大到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但均处于“空转”阶段。2008年初,多个试点省市申请“空转实”,但未能获批。

  “当时提出物业税的初衷主要是有利于打击房地产投机、稳定房价,而且有助于改善地方税收结构、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孙健波说。“现在中央再次重申物业税的问题,表明物业税即将正式提到立法的议程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专家翟继光认为。

  国外课税三种情况

  据介绍,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有的国家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属于财产税;有的国家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我国目前对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我们现在所说的物业税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是对保有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的概念主要在香港和东南亚等地区使用。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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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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