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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存缺陷 开发商被判补偿2万采光费

2008年09月01日 10:5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住进新家后,刘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采光设计存在缺陷,冬季里俩月没有日照。为此他将开发商中海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开发商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

  2004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当年冬季,刘先生发现房屋朝南的卧室和客厅在冬至前后两个月都没有日照。他与中海公司交涉解决未果,将对方起诉,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中海公司认可刘先生的房屋南侧和东侧各有楼房遮挡,采光受到一定影响。但该公司认为,他们在售房时已将楼房设计图纸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公告栏中,刘先生自愿选择了该套房屋。他们还向法院出示了枫涟山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自己是按建筑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且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

  法院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中海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中海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虽然中海公司强调已经将设计图纸等贴在公告栏中,但其并未向刘先生说明该房屋采光存在缺陷。刘先生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从图纸中辨识该房屋存在的问题,且刘先生在5月验收房屋,并非冬季,无法在当时发现该问题。而中海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其所售房屋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对购房者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中海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刘先生索赔房屋贬值费和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因未举出证据证明数额,法院不予支持。(记者王秋实)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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