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租售归属权存疑 业主:属小区配套设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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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楼处租售归属权存疑 业主:属小区配套设施
2009年02月26日 10:06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西山枫林第一社区,部分业主一直对该社区一区售楼处和二区7号楼、11号楼地下室的产权依据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前日,为给业主 “解惑”,小区业委会向石景山区建委执法监督科递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政府能对“可疑地带”的产权依据进行信息公开。

  据该小区业委会一工作人员称,自去年底小区业主获悉该小区售楼处和7号楼、11号楼地下室被开发商对外租售后,部分业主持续通过各种方式对开发商租售这几处配套公建的权利表示强烈质疑。

  业委会主任王小琮先生说,业委会要求开发商出示产权证,遭拒绝。后业委会通过物业公司仅看到区建委发给北京东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证”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且不允许复印。

  王小琮称,他们小区是经济适用房,根据2002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里包括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与住房配套的基础设施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王小琮进一步说,这三处都属于配套设施,“这说明我们的购房款包含了这些配套设施的费用,那其归属权就应归我们全体业主。”

  业委会经过商议,致函石景山区建委,申请对三处的产权依据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但前日,业委会把“申请表”送到该区建委时,负责此事的人员并未接受,仅表示将了解相关资料后再给予答复,而昨日王小琮再次致电该负责人,对方则让他今日到建委进一步商议解决办法。

  - 追访

  三处用地已获产权证

  售楼处经理李鹏飞表示,开发商在开发小区时,为小区建设了配套设施,而这三处用地不属于配套设施,是开发商购买的,并通过一系列程序获得产权证。去年底,因小区各项建设已经完成,所以,他们才把三处改造获取利益。

  他称,他们在售房时,是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售房,并且小区设施较好,居民受益很大,售楼处被租出去经营超市,也是便利居民的事情。他们多次向居民解释三处的归属权利,有的居民理解,但仍有居民不理睬。“小区有些业主经济条件不好,不排除有些业主借此获取利益的想法!”

  申请表不规范未受理

  昨日,石景山区建委执法监督科有关人士介绍,针对三处归属权的问题,应是产权登记是谁就应该谁的,产权可通过建委档案室查证。如业主通过相关证明能证明三处归属权属于业主,业主可通过产权变更获取,如遇阻,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称,他们之所以未受理该小区的申请表,是因对方填写不规范,要在今天指导对方填写申请表后才接受。

  北京市建委新闻中心的一工作人员称,业主或者业委会提请了信息公开,根据相关的条例,政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信息,如果不公开,则要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售楼处一般都计入“基准价”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称,售楼处的建设成本一般都应按规定进入房屋销售“基准价格”,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开发商不可能忽略这个成本。作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售楼处以及二区7号楼、11号楼地下室,它的建设成本理应进入楼宇销售基准价格,业主在完成购买后已成为它的产权拥有者。

  秦兵称,业主可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如其产权证确实为政府部门核发,则可先走行政程序要求政府撤销该《产权证》,如还不行,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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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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