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完善住房公积金法规应广纳民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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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完善住房公积金法规应广纳民意
2009年02月06日 14:15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刚刚判决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案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伙同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张丽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有关专家说:“住房公积金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2月5日《法制日报》)

  从李树彪案到刘毅案,近段时间,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频发的大案要案,一再提醒我们:既然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下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模式和制度,已不能很好地担负责任,那么,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势在必行。在笔者看来,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过程中,广纳民意——扩大民众参与、充分征求意见,应该贯穿始终。

  由报道可知,“以虚假的个人购房贷款名义,大批量骗取公积金”、“违规以项目贷款或者编造虚报各类业务使用的名义挪用公积金”……应该说,这些挪用公积金的方式,并不高明,但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缘何大案要案频发呢?按报道中有关人士的分析,现行的监管框架容易被钻空子,是问题根源所在。

  表面上严谨设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的公积金监管体系,有时“形同虚设”——现实中,公积金的安危,往往决定于“管理中心主任个人操守和品行是否经得起考验”。而这一“至关重要”的人选任命,有时缺乏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程序。

  当然,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过程中,如果仅在管理中心主任的任命上,广纳民意,引入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程序,还不够。原因很简单,在“监管机构的多头监管和运作机构的定位不清”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不具备社会巨额资金管理能力,本应像金融机构一样被严格监管的“单位”,现实中连基本的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也没有被强制要求。如此一来,即便有严格的审计监管,也是“事后诸葛亮”。

  在这种情况下,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过程中广纳民意,其实是有双重含义的。一方面,唯有广纳民意,相关方面才能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做到监管体系的严谨、完备设计。另一方面,民意参与法规完善的过程,也是民意充分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众必然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过问其信托财产的用途和去向,并对如何监管具有话语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如此做法的积极意义是多维而纵深的——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如果说,在医改过程中,相关方面通过征求意见等方式广纳民意,是为践行民主决策开了好头的话,那么,人保部此次征求意见的做法,是值得褒扬的延续——我们期望,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问题上,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问题上,广纳民意的做法能得到一如既往的继承。 (作者李记 系媒体评论员)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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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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