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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 激发活力“破门”有道

2012年08月01日 14:45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42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如何看待这些细则?是否存在细则不够细、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着力提升民企积极性

  目前,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已全部出齐,这首先解决了实施细则的有无问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真正“落地”提供了基本的依规,应该说是民间投资发展政策走向实施的一个重要步骤。

  从实施细则本身来看,有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力求有所突破、迈出实质性步伐,很多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在明确了引入民间投资四项原则的同时,提出了产权市场、股票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三种市场化方式,并规定“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又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至15%。再如,为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印发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完善配套规则,相继发布6个文件,进一步健全了社会办医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谈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时,该负责人表示,除对“新36条”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外,上述实施意见还提出了煤炭资源勘探、开采、经营、加工转化以及电网、炼油和新能源等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政策措施系统化。此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创新、体育、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实施细则,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前述负责人说,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比较大,国务院要求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把稳增长与调结构、抓改革密切结合起来。这42项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既是稳增长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的需要。随着这些细则的切实贯彻落实,相信会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的发展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重视民企实际诉求

  针对一些学者和私营企业主认为某些细则不够细、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的决心及有关部门落实“新36条”的诚意,社会舆论总体上是给予肯定的。同时,也确有一些人认为实施细则的改革力度不够大、可操作性不够强。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应客观分析并高度重视。

  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是对“新36条”所规定政策措施的具体细化,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落实好“新36条”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还针对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困难,出台了一些其他政策措施。

  上述政策措施与党和政府关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但与社会上迫切要求改善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环境的热切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需要我们通过实践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特别是要深化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

  以狠抓落实突破“玻璃门”

  “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面临哪些主要问题和挑战?”前述负责人表示,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出齐后,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尤其要在铁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抓紧做几件看得见、鼓舞人心的实事,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以突破“玻璃门”、“弹簧门”的实绩来取信于民。

  他说,贯彻落实好上述细则的有利因素在于,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也日益提高,加上广大民营企业和社会舆论对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热切期盼和有效监督,都将有利于将这些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还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一些尚未破除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及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行业领域客观上对资金、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存在比较高的要求,而现阶段民营企业自身素质和能力也还存在一些不能很好适应的问题。”

  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管理法规。民营企业也需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主动积累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切实提高“破门”、“进门”能力。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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