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农行浙江永嘉支行“否定法人人格”挽回经济损失

2013年04月08日 15: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近日,农行浙江永嘉支行通过否定辖内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人格,成功收回因信用卡纠纷损失的38500元款项及其案件费用,成为当地首次运用“法人人格否定”成功处置不良纠纷的特色案例,为金融同业清收不良资产提供了借鉴。

  据悉,2012年3月6日,农行永嘉支行因信用卡纠纷,通过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起仲裁,并最终胜诉。胜诉后,该汽车租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38500元赔偿费以及案件费用偿还义务,于是该行又于同年6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月对该公司立案强制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却发现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皮包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该案中止执行。在形势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农行永嘉支行法务人员并没有放弃,经过努力,最终查实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马某、郑某各出资5万元并分别持股50%,马某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后,两人将注册资金提取为个人所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农行永嘉支行迅速整理材料,并于近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马某、郑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根据申请,审查后否定了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裁定变更马某、郑某为被执行人,并对股东之一郑某的房产予以查封。至此,该行顺利收回38500元纠纷款项及其案件费用。

  据农行永嘉支行法务人员介绍,用“否定法人人格”的方法处置不良纠纷实属第一次,但这同样可运用到不良资产的清收上,如果贷款公司存有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银行可以主动撕开公司面纱,对法人人格进行否定,尽可能保全信贷资产,同时也能对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一定作用。(朱爱生 王锡洪)

【编辑:安利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