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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20多张信用卡 恶意透支者吃官司

2013年10月23日 08:5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高健)“很多银行都没有对我的收入证明提出具体要求。”昨天,接近而立之年的张某坐在西城法院被告席上,诉说着自己办理20多张信用卡,最终走上恶意透支犯罪道路的经过。

  张某几年前来京打工,从事美发工作。“我2008年第一次办了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当时就是为了消费方便。”从此,张某开始疯狂办卡。据起诉书指控称,他于2008年至2011年间,先后申办了多家银行的20多张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截至今年4月7日,张某共拖欠银行本金37万余元,美金200余元。

  “你最初申领信用卡时收入多少?”公诉人问。

  “一个月大概三千左右吧,最开始都是正常消费,按时还钱。”张某回答。

  “你还记得办卡透支的额度吗?”

  “有些记得,中信银行的是4万、上海银行6万、南京银行2万、广发的是2.8万。”张某搓了搓手,继续说:“我是去年3月还不起钱的,因为当时工作不稳定,我想开个网店自己创业,就把钱投了进去,结果生意失败了。”

  说到自己为何办理20多张信用卡,张某竟称:“不全是为了消费,有时仅为了获得银行送的礼物,像交通银行送的礼品就特别好看。”

  公诉人追问:“你是怎么用信用卡提现的?”

  “把信用卡的钱充到支付宝里,再用借记卡取出来,就可以套现。每家银行要求还款的时间不同,从一家银行取出钱还到另一家银行就行。”张某这样拆东墙补西墙,持续了近一年。

  “还不了钱后,你还使用信用卡吗?”

  “没有。我记得去年七八月份最后一次还款还的是工商银行,还了两三千,其他银行都还了最低还款额。”

  随后,张某的律师也做了详细的询问。“你办卡的时候银行要过你收入证明吗?”

  “要过。”

  “他们给你的透支额度是多少?”

  “最低的1000元,最高的是工商银行,给了10万,当时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说可以办理财金卡。此外,上海银行给我的额度是6万。”

  “银行给你设定透支额度时,有没有对你的收入证明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月收入达到多少?”

  “没有。”

  律师表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几个问题提请法庭注意。首先,张某一直积极还钱,后因生意失败等客观原因才无力还钱,应认定为主观恶性不深。

  “银行的责任也希望法院予以考量。”律师称,银行在办卡的过程中存在诱导使用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不适合如此推销信用卡。“有的银行同时给被告人发了4张信用卡,而且单方面放大透支额度,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律师认为,银行必须担负起金融安全的社会责任,如果公民透支信用卡无力还钱,国家就使用刑法予以处理,这对于普通公民不公平。

  公诉人认为,银行的问题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张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透支巨额款项,且以卡养卡,应认定主观恶性较深。

  “我希望法庭能轻判,我出去后会积极还款的。”张某在最后陈述时这样说。

  律师观点

  刑法削弱了银行自查力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最高法关于透支信用卡入刑的司法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诈骗罪本身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主观恶意,但是司法解释把透支信用卡的‘恶意’制定得过于严苛、过于客观化——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便认定为‘恶意透支’。”戴福对此质疑,假如一个人因突发情况陷入经济困难而无力还款,也要为此背上刑事处罚的污点吗?他建议“恶意透支”的定罪标准应参照“老赖”,即有更换电话、变更住址、转移财产等逃债行为,否则应依照民事的经济纠纷解决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欠债问题。

  “当刑法成为银行发卡的收账保护伞时,自然就削弱了银行的自查能力,从长远看,并不利于银行业发展。”戴福指出,相较于国外,信用卡的主要客户群是高收入群体、中产阶级,而我国在街边就可以办信用卡,办卡人的经济能力参差不齐。“滥发信用卡无疑会给银行带来风险,从而损害银行的信用。”

  戴福认为,司法解释不应单方面加大持卡人的处罚风险,也应对银行有所约束。他建议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一旦发生信用卡诈骗案,倒查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有审查不严、故意提高透支额度等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银行工作人员也该接受刑法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扼制信用卡类犯罪。

  司法调研

  个体户无业者

  最易恶意透支

  据西城法院统计,自2009年底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入刑后,此类案件井喷式增加,2005年信用卡纠纷仅有78件,2010年案件达到3422件,2011年增至5558件。法院分析,信用卡透支低龄化倾向明显,因为这个年龄层的持卡人在超前消费理念的驱动下,会办理多张信用卡,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过度透支,但是他们大都收入不高,或收入不稳定,导致无力还款。

  “部分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在使用信用卡前期有不定期的还款行为,案发后也能通过各种途径筹钱还清欠款。但是有两种人属于恶意透支的‘高危人群’。”西城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一种是中小个体户,他们把信用卡作为融资手段,存在挣钱就还、挣不着钱就不还的放任心态;另一种人是无业人员或失业人员,他们把透支信用卡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两类人在案发后往往无法归还银行欠款。”

  检察官分析认为,案件激增,首先是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非理性地申办和使用信用卡,另一方面,银行在犯罪源头上也大开闸门:银行为扩大信用卡市场占有率,下达一定指标并分摊给职员,银行职员为完成任务,降低申领要求,对申请客户的资信审查不严,单方提高授信额度,并且在发卡时对信用卡使用后果告知不明确、不充分。

  检察官建议,银行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把发卡关,发卡时即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制度,及时跟踪、核查持卡人的消费透支情况,评估持卡人的资信变化,对持卡人进行有效催收,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高健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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