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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配送员盗刷客户银行卡 复制9人卡骗30余万

2013年11月21日 09:1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因欠赌债,男子李某在淘宝购买了刷卡器、读卡器等设备后,到快递公司应聘保险单快递员。派送保险单时,他用改装的POS机记录客户银行卡信息,之后制作克隆卡,盗刷客户银行卡30余万元。昨天,记者从海淀检察院获悉,李某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据承办人介绍,李某的案件并非个案,该区检察院已经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案情

    车主买保险银行卡被盗刷

    今年3月6日,陈先生从网上买了份车险。3月7日,平安保险发短信告知陈先生保险单已经配送,配送员是李某。

    3月7日下午2点半,李某来到陈先生的办公室,告知陈先生交1889.42元的保险费。陈先生用银行卡付账,李某先拿出一个POS机刷了一下,然后称没电了,之后他又拿出一个POS机刷卡,并让陈先生输入密码,这一次交易顺利完成。

    因陈先生投保时,平安保险正在搞活动,投保者都有赠品,陈先生让李某在3月11日把赠品送来,但到了那天李某并没有出现,打他的电话也是关机。这让陈先生回想起李某两次刷银行卡的事,他马上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账户于3月9日有20余万元被划出。陈先生立即报警。警方经调查,于7月26日将李某抓获。

    为获信息应聘保单快递员

    据悉,2010年以来,李某经常到澳门等地赌博,输了很多钱,此后他一直想办法还债。今年2月,李某发现淘宝网上有销售刷卡器、读卡器、写卡器等设备的信息,于是他就想找一个能够接触POS机刷卡的工作,进而想办法复制别人的银行卡,盗刷卡里的钱。

    李某先是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套设备,其中包括刷卡器、读卡器、写卡器、POS机、磁条卡、微型DV录像笔。通过出售者提供的教程,李某将读卡器和POS机组装起来。

    今年3月,李某伪造了身份信息,化名王雷,到一家快递公司应聘保险单快递员,负责配送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代收保单费用。之所以应聘这个工作,是因为公司会给快递员配发POS机,方便收费。

    上班后,李某将购买的微型DV录像笔安装进了公司配发的POS机插天线的位置中。

    秘密摄录密码制作克隆卡

    据办案人员介绍,以客户陈先生的遭遇为例,李某到达陈先生处后,先用自己改装的POS机刷了陈先生的银行卡,储存并复制了陈先生的银行卡信息。然后他和陈先生称POS机没有电了,随后再用公司配发的POS机刷陈先生的卡收取费用。

    在陈先生输入密码的过程中,李某悄悄安装的DV录像笔将陈先生输入密码的过程录制了下来。回到家,他用电脑将陈先生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写卡器写入从网上买来的带有空白磁条的卡中,之后便拿着这张复制的银行卡四处刷卡消费。消费所得的商品,他大都变卖套现用于偿还赌债。

    “李某盗刷陈先生卡中20余万元,他先到黄金首饰批发城购买了600克的黄金首饰,之后变卖。”办案人员称。

    □案值

    复制9人银行卡骗30余万

    李某交代,他用上述方式盗刷银行卡不止陈先生一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他先后共盗取了30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为了躲避公司的调查,李某在之前的快递公司工作一周后便离开了。他再次应聘到其他快递公司时,伪造了不同的身份信息。

    据承办此案的海淀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检察员韩志泰介绍,李某应聘的几家公司均是和平安保险合作的快递公司,李某一直借收取保费的名义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

    “李某的反侦查意识很强,根据他使用克隆卡在ATM机上盗刷的监控录像显示,为躲避警方侦查,他通常会在多个地点取现,取现时还都戴口罩作为掩护。”韩志泰说。

    目前,李某已经被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警方根据李某的交代,已经与9名被害人取得了联系,提取了相关的证言,通过复制这9人的银行卡,李某诈骗30余万元。

    □检方分析

    网络购买作案设备很容易

    韩志泰表示,网络上很容易购买到作案设备是这一犯罪发生的诱因之一。不法分子在网络搜索引擎上键入“银行卡复制器”“银行卡解码器”等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广告帖和商家,这些商家一般都出售整套设备,包括:银行卡复制器、银行卡信息数据采集器、微型无线摄像头、银行卡专业制作软件、空白卡、芯片数据链接线等,根据设备配置的高低,出售价格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

    此外,有的商家为吸引买家甚至将不法分子使用这些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成功案例贴到商铺内,以显示其设备功能强大。不仅如此,网上还有大量关于使用这些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教学文章,“包教包会”、“终身技术支持”等词语在各个销售网页上十分醒目。

    “银行卡复制器”等设备是不允许销售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有央行批准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才有这个资质,而且销售对象也必须是正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私下销售,更不得擅自制造银行卡。如果这些出售“银行卡复制器”的经营行为达到一定额度,就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来约束。

    POS机装采集器外观隐蔽

    韩志泰说,POS机装上采集器后很隐蔽,就嫌疑人李某的作案手法来看,他每次均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在不同的两个POS机上刷卡,并且POS上还装有DV摄像机,但是由于采集片很薄,摄像机也装在很隐蔽的天线位置,被害人刷卡时,对于这些问题毫无察觉。

    同时,韩志泰检察员指出,追究这些出售者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难度,因为定罪时需要销售或者获利达到一定额度,而在取证过程中,因为是网络销售,很难对于其销售或者获利的额度进行统计。至于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又需要收集买卖双方的证据,例如让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盗刷他人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来指认自己就是从某个人手中购买的,因为往往都是通过网络联系,而无从查找。

    芯片卡难复制银行应推广

    韩志泰称,各大发卡行有义务尊重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银行卡的安全问题是银行业务服务中的漏洞,银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同时推进保障消费者的用卡安全。“这就如同生产厂商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一样,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就该承担责任”,银行也应承担对自己服务存在瑕疵的责任,因为银行卡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银行卡存在这种明显问题,银行有责任加以改进,以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让用卡安全得到保障。

    我国发行的银行卡大部分都是磁条卡,磁条信息很容易被复制、进而克隆盗刷。现在国际潮流是以芯片卡替代磁条卡,将信息内置。与磁条银行卡相比,芯片银行卡内敏感数据难以被复制,安全系数更高,但造价比较昂贵,制作成本也是磁条卡的5倍左右。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使用的是芯片卡,但在我国使用中的银行卡90%还是磁条卡,芯片银行卡的发卡量还很少,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开始陆续推广芯片卡,但是发行量不大,主要原因是使用芯片卡成本比较高,再加上相关设备的升级比较缓慢,推广的成效不大,因此推广安全系数更高的芯片卡已是当务之急。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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