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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投融资汇兑更便利

2013年12月03日 07:1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上海自贸区内金融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导向。

  《意见》涉及金融改革和创新的多个领域,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以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意见》的最大亮点是投融资汇兑便利,这将为跨境投资和贸易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明显加快了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和金融开放的步伐。

  《意见》提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根据《意见》,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总经理程军指出,上海自贸区借鉴前海、霍尔果斯等区域的试点经验,提出通过分账核算管理的方式,构建起三位一体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行“一线完全放开,二线有效管住”的原则。

  上海自贸区还将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相对于投融资汇兑便利,上海自贸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显得更为谨慎。连平说:“资本流动放开后,如果存款利率再放开,利率的波动会放大,区内外资金的跨境流动也会更加频繁,这就可能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比较大的波动。”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上海自贸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说,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欧阳洁、谢卫群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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