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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作重要修订

2013年12月17日 10:0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着重处理好科学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办法》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

  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其中基本业务主要是指与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如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升级业务主要是指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开办的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银监会表示,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办法》加强了融资租赁权属管理、价值评估、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和限额管理等,对加强租赁物管理、购置租赁物的前提条件和风险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持续监测租赁物价值对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强化资本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系统全面的资本管理框架;完善集中度监管,增加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监管指标和相关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境内保税地区项目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监管要求做出特殊安排;增加单一股东关联度监管指标,对股东关联交易加强监督管理。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六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周萃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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