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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合作门槛调高:银行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

2014年02月13日 14:03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提高了合作银行资产规模,明确证券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条件和责任,同时在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方面增加了多项内容。

  为防范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选择不慎的风险,《通知》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银证合作通知》 )中合作银行的范围进行明确,对合作银行资产规模要求进行调整,合作银行包括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同时,合作银行门槛有所提高,《通知》要求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此前,《银证合作通知》明确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而对于证券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通知》指出,第三方机构要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无证券行业不良诚信记录,至少有5人通过证券、期货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个人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不仅如此,证券公司还需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尽职调查,第三方机构承诺不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证券公司推出的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证券业协会要求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的杠杆倍数上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运作,如触及合同中约定的杠杆倍数上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此外,《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性安排及相关应对措施。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个别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完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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