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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锁送“盗抢责任险” 当心吃了“哑巴亏”

2014年03月13日 10:1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车辆开了2年发动机故障厂家不修理、买车锁厂家送三年“盗抢责任险”、买了盗抢险却没看清免责条款……现实生活中,车主在购买爱车和车辆保险时,总会遇到各种优惠诱惑,但市民稍不注意,这些优惠便可能成为“消费陷阱”。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提醒车主遭遇保险纠纷时如何正当维权。

    文/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王创辉(除署名外)

    3·15曝光台

    案例1 买锁送“险”暗藏“猫腻”

    东莞市民王女士买车时,在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的宣传下,还为爱车买了一把车锁,当时销售公司称该锁由厂家送三年“盗抢责任险”,王女士因此没有再给爱车买盗抢险。

    哪知爱车被盗后,王女士才发现所谓赠送的保险,与其认为的车辆盗抢险并不一致,而是产品责任险,遂怒告销售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致涉案车辆得不到应有的保险赔付,判令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9.5万元。

    提醒:

    法官认为,消费者在车行买车,车行给买车人赠送保险是常见的现象。但汽车销售公司不应以夸大或不实宣传的手法吸引顾客,否则可能要负赔偿责任得不偿失,而顾客消费时也应及时审查相关单据,避免损失扩大。

    案例2 豪车被盗只赔23万

    车主曾某花了408000元购买一辆豪车,并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24800元。保险期间,该车辆被盗,此时车辆已被曾某使用23个月。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而上述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01700元,在扣除20%的绝对免赔率及缺少原车钥匙的免赔率3%后,仅向曾某实际赔付保险金232309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免赔率条款作出说明,故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某支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提醒:

    法官表示,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法官建议,消费者应尽量仔细阅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签名前应多向保险业务人员咨询,并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案例3 发动机故障申请赔偿被拒

    2011年1月10日,莫某在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一辆进口小汽车,价格为249000元。车开2年后,车辆发生了故障,莫某将车辆送至4S店B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维修,经检查为发动机故障。其后,B公司代莫某向厂家申请索赔,厂家回复“不符合索赔政策,因为无法保证零件的纯正性以及真伪”。

    莫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为莫某免费维修更换车辆发动机。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部件,其内部组件出现裂痕,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莫某虽在保养汽车时曾自带机油和火花塞,但均是在授权指定的4S店进行更换,4S店未对莫某的行为制止,也未向莫某告知相应的风险。

    提醒:

    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到正规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车辆进行维修。如车辆故障是因车辆自身的质量瑕疵所导致,且车辆尚在保修期限内,那么车主应当及时对相关的维修材料如维修单据、维修零配件等做好证据保全,以便此后维权所用。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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