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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放宽金融租赁业准入门槛

2014年03月17日 19: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3月17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银监会17日表示,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放宽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从而深入推进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所谓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去年年底在天津考察时表示,金融租赁产业在中国是新的高地,但国内经验还不丰富、人才也不充足,配套政策也不完善。金融租赁产业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国家要培育这个产业发展壮大。

  中国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其中还专门提出,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此外,此次修改还集中在,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等。

  中国银监会还表示,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此外,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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