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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放宽 金融租赁渐入春天

2014年03月18日 10:03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中国银监会3月17日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予以修订完善,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

    其中,《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5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银监会表示,《办法》施行后,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增加‘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一位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对记者说。

    去年12月,银监会曾公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并吸取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后,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具体来看,在业务范围上,《办法》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同时,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资金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生命线,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几千亿元的资金需求只能从市场上融资。”该业务人员表示,由于公司主要针对飞机、船舶等资金需求较大的业务,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才能从市场上获得资金购买船舶、飞机。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是对股东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根据《办法》,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对金融租赁行业而言,风险管理意义重大。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拥有和管理的船舶、飞机、设备等都是长期资产,短为3年,长则达15年,资产管理难度较大。“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说。

    《办法》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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