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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版”市政债鼓掌

2014年06月10日 17:1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刘锟

  日前,财政部宣布允许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个省市试点发行“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标志着“中国版”市政债正式启动。何为“自发自还”?简言之,就是地方政府自己发行债券自己偿还本息。我国从2009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起,部分省市如上海、广东、浙江等开始尝试“自发代偿”,即省市发行,财政部代偿。尽管是“自发代偿”,但债券定价实际意义上仍有财政部背书,发行利率基本按照国债定价,不包含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溢价。

  “自发自还”机制则意味着与国家信用背书脱钩,完全建立在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基础上,利率定价更多体现地方政府的风险溢价,将为构建地方性信用风险定价体系打基础。

  有市场观点认为,与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不同,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不会产生诸如地方政府破产等现象,即使是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最后还是会由中央政府托底。因此,市政债依然会延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差异化的地方政府信用最终都会统一到中央政府信用中。同时,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自发自还”只是形式上的自主;而规定发行期限只能为5、7、10年,各期限比例为4 3 3,更是表明地方政府自主性仍很低。据此,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此次试点的实质意义并不大。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属以偏概全。对于“自发自还”终究还是国家“兜底”的论点,只是从地方政府不能偿付的最坏角度考虑。众所周知,只要是市场投资品种,都会有风险,而且根据举债主体体现不同的风险收益率。地方政府不同的信用评级,反映到市场中必然将存在不同的收益率。假设,即使最后某地确实无力偿还本息,那么中央即使决定“兜底”,也至多偿还本金。但对于偿付能力较强的地方发债主体而言,由于偿还本息概率高,就可以用较低的利率获取资金,大大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发行额度和期限比例的限制,更是为保证试点成功开展采取的谨慎态度。虽然“市政债”在国外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模式和经验,但对国内资本市场,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来说,都是新生事物,不可能一蹴而就,应遵循循序渐进的思路。

  此外,据有关媒体报道,预算法修订三审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然而,“自发自还”市政债一旦推出,就必然要求政府对财政收支、用途、负债信息、经济运行等进行公开披露,这将对预算法的早日推出起到倒逼效应。因此,小规模试点背后,确实蕴藏着大意义。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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