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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歪门开正道 阳光化开展金融同业业务

2014年06月16日 10:5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今年以来,信托行业似乎感到阵阵寒意。监管层在“99号文”中叫停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信托产品;“127号文”的出台让信托公司对本已不具备盈利增长点的银信合作业务彻底断了念想;房地产信托业务开展又因地产行业出现结构性分化而放慢了脚步;政信合作业务也在地方政府发债权限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艰难前行;创新类业务虽门类繁多、方向各异,但对信托公司资质和能力要求较高,且暂不存在较强的复制性和盈利性,因而仅为部分大型信托公司的舞台。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信托公司该如何读懂深层的监管逻辑?信托公司特别是中小信托公司又该如何应对?本期信托版由陕国投、方正东亚等信托机构的资深研究人士为大家解读政策变化为信托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记者胡萍)为规范金融同业业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之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管理。“127号文”和“140号文”的政策内涵是什么,对信托业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127号文透露出的监管逻辑

  从内容上看,127号文是107号文的深化,是107号文“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的延续,重点是约束、规范金融机构的非标资产业务,核心是推动非标资产业务阳光化、透明化发展。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公司高级信托研究员王维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堵歪门,开正道”可以作为对127号文监管思想的简单概括,即把目前借助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名义开展非标业务的“歪门”堵死,走“同业投资”的正门,但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把非标资产的管理阳光化、透明化。

  上述文件并没有对非标资产业务进行“一刀切”的完全堵死政策,王维华认为,这主要因为目前的非标资产对接的多是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某些产能过剩行业,这些行业在此前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很难通过正式的信贷渠道取得资金,2012年之后的非标资产刚好对接了这些行业,成为这些行业的“提款机”。为了避免“一刀切”割断这些行业的资金来源,引发系统性金融问题,127号文比此前想象的要温和得多。文件透露出的监管逻辑就是堵住非标资产业务的“歪门”,在“正门”下把非标资产与银行的资本和拨备计提挂钩,置其于银行的资本约束之下,对其进行阳光化的表内管理。那么,非标资产规模和风险就处于可预见范围之内,货币总量控制的宏观调控政策就能得到有效落实,也避免了金融风险的表外扩散。

  四方面规范同业业务

  从短期来看,信托通道业务的现有模式将遇到严峻挑战。但从长期看,“同业投资”科目的明确,又为未来同业业务的发展给出了想象空间。按照目前的监管思路,同业业务将告别过去的野蛮式增长,进入良性发展模式。

  王维华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一是针对目前同业非标业务的具体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限制措施。127号文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贷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对以这些项目名义开展的非标资产业务进行明确的限制,甚至叫停。主要包括: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主要针对借贸易和信用证名义开展的非标业务;买入返售业务“回本质”,要求其标的应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可在货币市场交易的标准化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非标资产实质性被叫停;禁止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提供第三方担保,针对的是目前的应收账款业务及对过桥银行“明保”、“暗保”等出保函行为;明确界定了“同业存款”,仅限对方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针对的是目前券商、基金、保险依托同业存款开展的非标业务。

  二是明确提出了“同业投资”科目,体现了对非标资产以疏代堵的精神,这也是未来同业业务最大的看点。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监管层希望把非标资产业务置于银行的资本约束之下,实现阳光化、透明化管理。

  三是设置集中度和规模上限,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实质还是要把同业业务规模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阳光管理。

  四是要求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阵痛后需要规范发展

  “127号文”对信托业是否“一击致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监管的初衷看,是规范金融同业业务发展,堵的是“歪门”。这在短期内将对信托业带来哪些影响?王维华表示,目前同业合作的大部分模式受到限制,非标业务的操作难度提高。对买入返售、同业存款、同业代付的界定,基本上堵死了借助这些渠道开展非标资产业务的可能,特别是限制提供和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条款,基本等于摧毁了借助同业拆借、第三方过桥、应收账款等方式开展非标业务的基础,因为,非标业务大部分依赖于银行的信用支撑,如果不能进行“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这些非标业务就缺失了交易基础。另外,要求对“同业投资”项计提拨备,信托受益权作为非标资产将全部计入“同业投资”项,相关的风险权重将扩大至100%并按照资产性质计提拨备,一些资本充足率压力大的银行,其短期内开展同业业务的积极性会下降,甚至叫停非标同业业务,对信托同业业务短期影响显而易见。

  因此,“同业投资”项下的同业业务如何开展?通过什么模式去做?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有可能变得简单,也有可能变得更为复杂。从长期来看,虽然非标同业业务与贷款项耗费同等资本,但非标资产的收益却相对高于贷款和债券,作为逐利机构的银行必然会配置收益较高的非标资产。此外,考虑到有存贷比等指标考核,银行有利用同业业务发展非标进而规避监管的动力,因此,非标业务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空间。同时,王维华也提出,可能创新难度会较大,需要度过一段静默期,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定期存贷质押+额外直接授信、委托定向投资、融资租赁等很可能成为方向。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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