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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加大案件规范管理力度

2014年06月26日 10:0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伴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的日益壮大,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案件风险也“水涨船高”。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案件时有发生,不仅对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也严重制约了整个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6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机制,对保险机构案件的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诸多要求。

  明确信息报送时限 夯实案件管理基础

  在信息报送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案情专报、问责专报和案件管理年报三大类信息。其中,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5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案情专报。发生大案要案的,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案情专报,并于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知悉法院判决后5日内续报案情专报。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问责专报的报送时限则为保险机构做出问责决定后的5日内。案件管理年报的报送时限为“每年1月10日前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上一年度的案件管理年报”。

  在管理基础方面,《征求意见稿》不仅规定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管理责任制、明确案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而且要求保险机构制定大案要案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分级标准、处置流程等内容,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登记有关案件信息,而案件台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报送情况、涉案机构及人员情况、主要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公司问责情况、整改情况。不仅如此,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建立、保存案件档案并根据案件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档案。

  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积极开展责任调查

  “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活动,对于发生大案要案的,应分析风险点并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为加强风险监测和排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建立案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的监测力度,同时设置完善预警指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风险评估。此外,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案件风险排查。上级机构应组织抽查下级机构排查情况,抽查中支公司覆盖面不得低于30%。

  对于保险机构案件的风险处置,《征求意见稿》除要求保险机构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外,还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进行了特别规定,即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5日内成立维稳工作小组,收集、分析群众诉求,对受害人进行解释安抚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等,防止事态扩大。此外,保险机构还应建立案件责任调查制度。发生大案要案的,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30日内开展案件责任调查。案件责任调查时,应查清涉案机构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案件情况和案件性质,同时查实案件发生原因、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案件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回避制度,调查结束后应出具案件责任调查报告。

  规范内部问责方案 纳入任用考核体系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须制定公司内部案件问责办法并报送保监会备案。对公安司法机关已立案查处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于立案后6个月内完成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问责。发生大案要案的,保险机构应在做出案件问责决定前,将案件问责初步方案报保险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意见执行。

  谈及问责方案的内容,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案件问责初步方案不仅应包括涉案机构及涉案人的基本情况、案发过程、基本案情、案件处置情况等,还应包含案件发生原因及案件暴露公司在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责任的归属情况以及拟采取的问责措施、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整改方案等内容。保险机构应在案件问责决定全部做出后30日内,在全系统或者省级机构范围通报案件问责情况。不仅如此,保险机构还应定期清理案件问责情况,发现怠于问责、虚假问责、顶替问责、问责不当、问责未执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险机构应将案件问责情况作为对被问责人员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不得违规使用或不当使用被问责人员。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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