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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主体扩容 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可期

2014年07月23日 09:12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7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台州银行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总额为68.1424亿元、61.968亿元和5.3051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

  从近期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情况来看,发行人已从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等扩展到城商行、汽车金融公司等,基础资产也涉及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多个类别。发行人的扩容和基础资产的日益丰富,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向常态化迈进。

  发行主体多元化

  回顾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自2005年3月首次推出试点以来,已经历三轮。2005年至2008年总计11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7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合计667.83亿元;2012年国务院启动第二轮试点,批复500亿元额度,截至2013年11月,第二轮额度中,7家机构发行了总计241.2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13年8月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闸,试点额度确定为4000亿元。

  “第三轮试点较前两轮规模大幅提升,是监管层有意引导信贷资产证券化向常规化发展的新尝试。”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发行的金融机构主体更加多元化,除国开行、部分大型银行外,城商行也被纳入试点范围。

  根据发行说明书,台州银行7月22日发行的“台银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为5.3051亿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个品种。

  “虽然与贷款规模相比,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仍较小,但此次台州银行参与试点更多的是为未来金融创新作出探索。”台州银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台州银行是浙江地区众多中小银行中资产质量相对不错的一家城商行,前身是台州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18亿元,引入中国平安、招商银行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记者了解到,台州银行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专长,该行此次资产证券化也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业务。“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将继续秉承台州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首期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扶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争取将项目做足亮点、做出特色。”台州银行上述负责人说。

  新一轮试点下,相关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根据以往情况,优质公司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占比达到71%,而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以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及上述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龙头企业贷款为主。”胡立刚认为。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则预计,在资产证券化初期,由于监管机构和银行对标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收益有保障的低风险产品,在市场发展成熟以后,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更多产品将登上舞台。

  银行盘活存量资金需求巨大

  业内人士分析称,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热情高涨,主要原因在于盘活存量资金的需求巨大。

  “近年来,银行中长期贷款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中长期贷款在一定期限内锁住了银行资金,随着利差的收窄及利率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出售’中长期贷款,从而盘活存量资金,通过再投资获取更多收益。”胡立刚告诉记者。

  “资产证券化可以为银行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有效缓解资本约束的压力,而且能够改善信贷资产期限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台州银行上述负责人表示。

  除银行自身的需求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提速的另一个原因是,监管机构也在创造利好,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6月12日,银监会召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通报会明确提出,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以资格审批与产品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央行新闻发言人也表示,今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银行自主发行,包括发行的窗口与时机选择,无需进行行政审批。

  “随着审批制走向备案制,预计新一轮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将很快用完,新的额度有望确定。”安信证券分析师徐敏敏认为。

  期待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

  为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风险防范、提高信息透明度已成为行业共识。

  记者注意到,7月22日发行的3期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评级安排上均采用了双评级,而这也是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

  根据2012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交易结构中已加入了“双评级”和“风险自留”两大审慎性规定。一方面,新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引入两家合格评级机构参与评级。另一方面,有关规定要求发起人持有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总发行规模的5%,意在控制资产证券化中的道德风险。

  另外,有专家建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及“破产隔离”等制度也需加以明确,以防止后续隐患。

  “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信托受益凭证,目前由《信托法》规范,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保障。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只有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作出规定,法律层级不高。待时机成熟后应该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法’,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表示。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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