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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亟需明确监管部门

2014年08月13日 07: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利用P2P网贷平台,在短短8个月时间里,吸收1000余名投资者共2亿多元投资金额,造成投资人5000多万元的损失,犯罪嫌疑人刘某却跑路了。近日,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警方上网追逃,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获悉,今年以来,浙江多地接连出现多家P2P平台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出逃、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0家平台因涉嫌利用P2P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已有超过100多家网贷平台跑路,暴露出监管缺失带来的后果。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蔄牛表示,利用P2P网贷平台开展非法集资行为的治理,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完成,需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长效机制。

  打着高息幌子发布假标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载体,P2P展现出强大的吸金能力。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从创立到案发的3年时间,累计向全国31个省的1600余名投资人融资约10亿元;湖州金元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成立,到案发仅5个月时间里,通过“家家贷”民间理财信息平台,吸收注册会员2500多人,非法集资近2亿元。

  湖州金元宝公司通过租用服务器,在网上开设“家家贷”民间理财信息平台,对外宣传是新型的P2P投资模式,投资人通过平台以投标的方式将资金出借给金元宝公司登记的借款人,金元宝公司从中赚取手续费。具体方式是会员在网站上注册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充值,投资人可以用账户内的金额进行投标。

  金元宝公司每天在网站上发标,分“秒标”、“天标”、“月标”、“约标”等,吸引会员来投标。标满后公司会对投标人所投的金额按照百分比进行奖励,为投标金额的0.7%至0.92%不等。办案民警介绍,金元宝公司在网站上发的基本为虚假标。

  投资人要投资,首先要约标,即与金元宝公司事先讲好要投多少钱的标,然后由金元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相应金额的标发在网站,由投资人进行投资,该标投标人数较少,一般有1人至2人。标满后,公司对投资人按0.7%至9.2%进行奖励。

  标到期限后,公司会将相应的本金加利息打入投资人在网站的账户内,年利率达22.4%。投资人可以选择续投,也可以提现。续投会有奖励,为投标金额的0.2%至0.3%。

  浙江省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发现,P2P网贷平台利率畸高。如湖州市安吉县发生的3起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金元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吸收投资者投标的年化收益率为22.4%,加上投标奖励,总体年化收益率达到30%左右。

  不仅涉案的平台利率高,其他P2P平台对投资人承诺的回报也在18%至25%左右,个别平台综合年化收益率甚至达到50%,远远超出一般公司企业的营利能力。

  期限错配资金流向不明

  记者从衢州市公安局获悉,7月15日,中宝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周辉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据查,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辉假借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人和贷款用途,频繁在网站上发布贷款协议,累计超过5000份,以此吸引投资人对贷款协议进行投资,而虚构的贷款项目金额占网站发布贷款协议总金额的90%以上。

  周辉还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购入多辆二手高档车,虚构原车主为发标人,以二手高档车为“抵押物”并创新“石头标”投资模式,自行炮制宝石买卖和利润分红,并将吸收的全部资金归集在自己的个人账户,除用于前期集资人本息提现外,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除已归还集资人本息6.93亿余元,尚有1138人的本金约3.57亿元没有归还,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分析认为,P2P网贷平台本应是融资信息中介,但很多经营者利用期限错配,将长标拆成短标滚动融资,满足到期兑付,实质上是将P2P平台做成了资金池,而平台对此又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投资人不知道自己的钱去了哪儿,究竟投到了什么项目上。

  监管缺失打击处置困难

  据P2P业内人士反映,目前P2P平台设立的技术门槛低,只需在软件公司买个软件就可以运行,正规从事P2P中介业务的平台仅为极少数,绝大多数公司打着P2P的旗号,实施的却是非法集资活动。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金融犯罪侦查支队政委曹骥介绍,与P2P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工商、金融、人民银行、银监、通信等,但事实上,目前金融主管监管部门都没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对网络平台和公司设立分别予以登记备案,但往往由于实际经营与设立登记信息背离,实际底数并不清晰。也就是说,目前没有一个部门将P2P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之中,P2P行业仍处于监管空白。

  P2P网贷行业游离于行政监管之外,跑路事件一旦发生,不但给投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埋下极大隐患,致使原本应该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公安机关被推上处置第一线。

  另一方面,很多办案民警认为,如果打击过早,部分P2P平台参与者会误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介入导致了他们的损失,将矛头直指公安机关;如果打击过晚,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或资金亏空,受害群众又会聚众信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衢州中宝投资案发后,就有多位投资人提出质疑,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几位投资人反复声称,中宝投资营运至今3年多,一直“运行稳定,提现迅速,信誉良好,从未发生过违约事件”,并认为如果没有警方的介入,中宝投资还可以继续运营,反而是警方的突然行动,让投资人没有时间撤出资金,而这些资金往往是多方筹措而来的。

  更多的案件则是P2P平台负责人跑路之后介入调查。

  2014年1月6日,40岁的重庆人方某到安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在安吉县信邦创投有限公司平台投资了7万余元,现平台不能还款,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安吉警方受理后,又陆续接到全国各地10余人报警。经初查,安吉警方于2月5日对信邦创投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在另一起P2P跑路案中,警方发现安吉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已抽逃出资。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这家公司立案侦查,同时对公司3名责任人以涉嫌抽逃出资罪采取强制措施。

  本报杭州8月12日电

  制图/李晓军

  □说“法” 制定准入标准规范网贷平台

  针对P2P平台频频违规而侵害投资者的事件,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蔄牛建议,要规范P2P网贷平台,首先要制定准入标准,通过行业协会形式联合各网贷企业,研究制定区域性的P2P网贷行业准入标准,对P2P网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从业资格、技术规格、征信体系、信息公开、资金托管、风险准备、利率水平等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明确监管职责,提前明确银监部门作为P2P网贷行业主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形成包括金融办、人行、工商、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及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北京律师时静建议,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应体现在加强平台资金流动性的监管上,重点监管P2P平台的资金来源、结算等程序,从而避免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洗钱或其他的商业诈骗活动。

  王春

  链接

  2012年年底,柳某开办“阿拉贷”网站。“阿拉贷”是一家在宁波注册的P2P网贷平台,运营公司为宁波市江东阿拉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柳某通过在各个投资类网站上打广告或者朋友间传播,以高息吸引全国各地的投资人来“阿拉贷”网站投资。柳某将募集来的资金出借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用于经营或银行转贷业务,从而赚取利息差。

  2013年9月,公司整体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柳某仍担任公司的技术总监。吴某则继续公司之前的经营模式,将募集来的资金汇入其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全部出借给宁波一家贸易公司。

  2013年11月中旬,这家贸易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直接导致阿拉贷公司无法支付投资人的提现金额。至案发,全国200余名投资人共计3000余万元款项无法收回。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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