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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国外巨灾保险一览

2014年10月13日 15:4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新西兰:建立多渠道风险分散体系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以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核心是分散机制的建立。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三部分构成,分属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巨灾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三个机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在救援、查勘、定损、理赔、重建等各个环节团结协作,共同为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

  美国:多种项目应对市场失灵

  美国的巨灾保险不仅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为了应对市场失灵,美国政府设立各种形式巨灾保险项目,联邦政府在必要时也会介入保险市场。

  根据影响范围及实施主体不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这些巨灾保险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为了提高灾后的融资能力,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佛州飓风保险制度、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等都构建了多层次的分散机制,不仅在保险市场上分散风险,必要时还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进行融资,甚至可以利用风险证券化等形式谋求分散风险,确保巨灾保险项目运作的稳定性。其次,政府除了整合资源,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条款费率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还为各类巨灾保险项目提供税收减免,个别甚至有财政补贴。再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等都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营销、核保、理赔及其他保单服务,在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资源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对较高的运营效率。

  日本:政府支持 立法保障

  作为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日本经过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建立了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与农业巨灾保险两部分。

  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日本加快研究巨灾保险,并于1934年制定《地震保险制度纲要》,提出地震保险国营化。此后,日本利用新泻地震等多次巨灾契机,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地震保险业务,建立了官民一体的地震保险制度。其中,《地震保险法》针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而制定,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灾保险,由官民共同经营,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强,保险公司不能从中盈利,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且不能单独投保,原则上自动附加于家庭财产险。农业巨灾保险方面有《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日本不断修订和调整相关法规,仅《农业灾害补偿法》就已修订过23次。

  (深圳特区报记者 唐珊珊 整理)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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