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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

2014年10月15日 18: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0月15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保监会15日表示,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体系下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继4月份向各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全行业开展首次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监测指标定量测试。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定量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压力测试情景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发布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

  所谓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中国监管层要求,险企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偿二代是相对于偿一代而言的。中国保险业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由于当前偿一代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故2012年4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了偿二代体系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上述负责人表示,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流动性风险的危害性和严峻性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刻的认识。由于流动性风险无法通过计提资本要求的办法来进行监管和防范,因此对这一风险的管理和监测,是偿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偿二代下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的两个特征:

  第一,监管理念、框架和工具与国际标准一致。首先,采纳了国际通行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即风险管理、监管指标、压力测试“三位一体”。其次,借鉴国际丰富实践,统一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消除了产、寿险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监管规则差异,避免集团内产、寿险之间出现监管套利。最后,设定了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三个国际通行、可比、有效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静态和动态、远期和近期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警监测。

  第二,指标口径和参数充分体现中国实际。征求意见稿注重在借鉴国际通用指标的同时,结合国内保险业的实际进行修正和改进。例如,将“综合流动比率”的指标口径从“资产打折法”调整为“预期流量法”,将“30日流动性覆盖率”调整为“90日流动性覆盖率”,目的是使这些在成熟市场常用的监测指标能够在高速成长、波动性较大的新兴保险市场中也能有效地发挥风险预警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组织开展了国内保险业首次全行业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此次压力测试中,产险公司需要测试的两个压力情景分别是新业务保费同比下降20%和赔款现金流上升20%,寿险公司需要测试的两个压力情景分别是新业务保费下降20%和退保率上升20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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