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险业务员伪造证据受重罚 个人失信最高罚10万

2014年10月22日 09:0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 通讯员 曾巧艺)昨天,市一中院通报,法院在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发现原告晋长霞为了索赔伪造收入证明等证据,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这是市一中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及误工费113173元。

    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她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肇事方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却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陈述,真相水落石出:公司并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过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此外,一中院调取了晋长霞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面对铁证,晋长霞承认了自己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悉,这是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对个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近日,市一中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宣布了对其伪造证据的处罚决定。晋长霞当庭未提起复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法官说法

    个人失信最高可罚10万元

    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应在1万元以下,而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这一限额提高到了10万元,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

    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此案的处罚决定之所以达到了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原因: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

    据悉,近年来,在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诉讼中,案件当事人为获得赔偿,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包括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伪造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等。法官表示,这些伪造证据的诉讼行为是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具体体现,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这样的造假行为不仅触犯了民诉法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而一旦造假被法院查证属实,则会追究诉讼参加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诚信诉讼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切勿因为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因为你所面对的可能不只是罚款,甚至可能是刑事的处罚。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