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网销保险突破区域限制 险企网店重新开业

2014年12月12日 07: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保监会12月10日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出台后,险企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将被放开,此外,险企通过社交软件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会被纳入监管,这有利于保险业借助更加丰富的互联网工具进行创新。《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多家前段时间停业的险企淘宝店已重新开张,理财型保险产品也陆续上架。

  网销保险突破区域限制

  对于业界关注度最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制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这意味着险企经营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对中小险企而言,将可以借互联网摆脱营业网点偏少的经营短板。

  在放开地域限制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险种中,除了上述险种外,还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不过,《暂行办法》明确,有两类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份,一是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是机动车保险产品。

  目前保险业互联网销售基本确立了三种网络销售方式:一是官网直销(B2C)、二是由第三方平台分销(B2B2C)、三是代理人上网(A2C),相对应的平台就是各家险企的自营平台、以淘宝为代表的经销平台和携程、去哪儿等垂直平台。

  对此,《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在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暂行办法》对网络平台资质做出规定,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要求其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第三方平台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违反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人员资质、费用支付等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能将其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社交平台销售进入监管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2011年发布实施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相比,《暂行办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放开监管思路,对于部分问题也进一步予以明确,值得保险业内注意。

  徐伟认为,与《监管办法》仅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比,《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包括保险机构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于规制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另外,在《监管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也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事实。徐伟表示,“如《暂行办法》据此发布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与专业化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在近年来微信、微博广泛流行的背景下,部分保险公司通过社交软件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例如泰康人寿2014年初引起业内极大轰动的‘求关爱’活动。”徐伟表示,保监会对此进一步明确,将有利于保险业借助更加丰富的互联网工具进行创新。

  网销理财险再次上架

  监管态度定调显然给了保险公司极大鼓舞。民安保险12月11日称,其天猫旗舰店将于12日开业,并高调筹备了“进店有礼”等一系列活动。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前段时间暂停营业的国华人寿、珠江人寿等保险公司的淘宝店都已重新开张,并上线了多款理财类保险产品。

  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三个月时间内,网销保险曾一度进入沉寂期,多家保险公司淘宝旗舰店采取了停业措施,国华人寿、弘康人寿、珠江人寿天猫旗舰店内所有产品不支持承保。泰康人寿、阳光保险、太平洋保险在内的多家寿险公司官网以及天猫旗舰店中也难觅理财型产品的踪影。

  业内人士认为,近两年互联网保险产品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值得关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时间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等问题。

  因此,在互联网保险的披露责任方面,《暂行办法》要求提高产品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编辑:张明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