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制图/温亮
羊城晚报讯 记者戴曼曼报道:时隔8年,有关外资银行的管理条例迎来首次修改,适当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据悉新的管理条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修改前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修改后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具备条件
修改前
“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修改后
“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这些修改其实是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
[解读] 有利于外资银行健康发展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首次颁布,让外资银行在内地拥有了独立法人资格。这次修改条例到底有哪些进步?
昨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仅以取消外资银行分行设立运营资本的1亿元门槛为例,“分行仅为银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实上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最终责任落在总行,因此对于资本金要求门槛过高的必要性不强”。
郭田勇表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在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上均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和中国经济发展结构仍处于一个磨合阶段,如果这个时期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一样的平等条件甚至是优惠条件,有利于外资银行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则表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中国银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评估认为,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分析] 外资银行在华布局步伐加快
羊城晚报记者观察到,近年来,珠三角的港资银行利用CEPA的优惠政策,多以开设异地支行为主,因为开设一家支行的资本金仅需要1000万元。根据历史资料显示,CEPA实行一年后,港资银行就实现了对珠三角地级市的全覆盖。因此有外资银行人士分析,此次外资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的门槛降低,料将加速外资银行在国内布局的步伐。
对外资银行准入的放宽还体现在,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