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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是储户“防火墙”

2015年01月21日 09:55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

  “卡在手,存款没了”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公众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然而,最近密集发生的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却还是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让人非常震惊,非常无奈。原来发生的储户存款被盗事件,所侵犯的客体还主要是银行卡、网银账户等,而在最近发生的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中,所侵犯的客体包含了传统固定账户和定期存单,按理说,这两种存款方式是最安全、最保险的,如果这两种存款方式也频频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安全系数就跌破了底线,银行就会遭遇信任危机。这么低、这么不稳定的安全系数不仅会让储户的存款处于一种高风险状态,会损害储户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银行自身的权益,严重影响银行的健康发展。

  而更让人感到震惊和失望的是,面对离奇“清零”或几近“清零”的账户,储户向银行索赔成功的概率极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现实情况是,索赔“几乎不可能”。这样的结果真是让人欲哭无泪,徒呼奈何。从司法实践看,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大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原告也即被盗储户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银行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证明银行的管理存在漏洞。但储户一方所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也有限,很难证明银行的责任,储户也往往会败诉,承担不利的后果。

  显然,让储户承担举证责任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储户和银行之间是金融契约关系,银行应该承担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还应该承担法律义务。也就是说,银行应该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以及根据储户需求随时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而当储户存款账户出现“失踪”等异常现象时,应该推定银行有错,推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进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证明己方管理没有漏洞,没有故意或过失责任。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己方无过错,过错在储户一方或其他方,且举证能被法院采信,那么,银行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如果银行无法证明己方无过错或举证不能被法院采信,那么,银行就应该按照原来契约中的标的额向被盗储户支付存款及利息,或者向被盗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确定储户存款被他人盗窃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向盗窃者追偿。

  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调整或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倒置,使银行举证责任倒置成为储户存款的安全“防火墙”,这样,就体现出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能够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也能够保护银行的公信力,能够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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