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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双险制”

2015年01月29日 07: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处理不当,将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也不利于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江西省政协常委、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张伟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双险制”,不失为解决医患矛盾的一剂良方。

  推行“双险”可减少医患矛盾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张伟认为,在当前医患矛盾高发的背景下,推行医疗责任险和医疗意外险势在必行。

  张伟认为,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首先,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有利于患方得到经济补偿,并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其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总体能力。

  “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经鉴定没有过失,按照规定患者得不到赔偿。”张伟介绍,如果患者购买了医疗意外险,患者家属就可以获得意外险理赔,增加患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推行意外险能也可以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从而减少医患矛盾。

  建议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双险”

  张伟告诉记者,当前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还不足以推动医疗责任险和意外险的快速发展。她建议,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尤其是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和指导性,医患双方更加容易接受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

  “医患双方一旦通过医疗责任险和意外险转移了风险,化解了矛盾,就会把投保医疗责任险和意外险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张伟表示,政府部门应制订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培育和发展医疗保险市场。

  至于如何培育医疗保险市场,张伟建议,一要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适时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即根据不同风险诊疗项目、年龄等,推出不同理赔金额的保险产品;二要适当提高赔偿限额,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转嫁医疗风险;三是促使保费厘定的合理化。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改变目前较为粗放的费率厘定方法。

  “此外,应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张伟认为,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受害第三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因为医疗责任保险为第三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第三人利益,所以要真正发挥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的主要功能。

  健全医疗法律制度为“双险”松绑

  目前,江西省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保监会、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导致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增加了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张伟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束缚了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使保险公司对法律确定性缺乏必要的预期,从而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持谨慎态度。

  “因此,应该明确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张伟呼吁。

  本报南昌1月28日电

  □ 本报记者 黄辉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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