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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假借问路实施诈骗 市民勿要想“占便宜”

2015年03月25日 09:0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利用人们的善良,借问路并请人引路之名,邀人上车后,在途中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两个月后,行骗人被抓获归案。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行骗男子获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12月,刘某明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到万江区一公交站台,以问路为借口,向雷某搭讪,要求雷某上车帮忙引路。雷某上车后,刘某明、张某自称在上海市经营服装生意,博取了雷某的信任。此时,刘某明声称自己电话没电,向雷某借电话联系,接着又称自己财物被盗,现在要和客户签合同,需要借雷某的银行卡接受现金转账,并允诺事后给雷某报酬,骗取了雷某现金2500元及一部手机(约价值1700元)后逃离现场。

  同日,刘某明伙同张某驾车来到万江区一家店铺门口路段,同样以问路为借口,同女子小雯搭讪,以电话没电及财物被盗为由向小雯借电话联系,接着又以不认识路为由,要求小雯上车引路,并在车上游说小雯将卡借给他们转账,事成后给予报酬。小雯同意将3张银行卡借给他们,并告知他们密码。刘某明等人从银行卡取走31960元,并将小雯的一部手机(价值约2400元)骗走后逃离现场。2014年2月,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凤岗镇某出租屋将刘某明抓获归案。

  事后,刘某明的家属赔偿小雯34400元,并取得了小雯的谅解。案件诉讼过程中,刘某明的家属代刘某明退缴4200元至法院,作为赃款退赔给被害人雷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法院宣判后,刘某明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法官提醒市民,近年来,诈骗犯罪时有发生,诈骗手段愈来愈狡猾。由于诈骗行为基本不使用暴力,受害人往往防范意识较差,易上当受骗。这类借问路为由实施诈骗的,骗子一般有两至三人,开着小车,先借问题带路之由骗人上车,多针对中年女性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商人,遭遇财物丢失等困境,在车上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再趁机以急需转账,借卡并会给予报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和身上的物品等。故而,当遇到陌生人要银行卡及密码或是账号等信息时,只要抱着不占便宜的心态,就会心明眼亮而不会上当受骗。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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