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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金融狙击房金所告败 管辖异议遭浦东法院驳回

2015年04月15日 13: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今年3月份,房金所因商号受到侵权把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送上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被告席。

  由于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首个维权案例,该案受到行业人士的高度关注。

  4月初,作为被告方,新居金融和易居中国以注册地和办公地不符,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希望将案件移交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当时,新居金融和易居中国此举被普遍看作是拖延时间,对案件进行狙击。

  不过,上海浦东法院向原告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结果显示,“驳回被告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系易居中国网站的开办单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裁定,可在仲裁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这些只是维权中的小插曲。不管怎样,希望案件尽快能有结果,也希望被告终止侵权行为,减少对我们的损失。”房金所品牌运营总监李晶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

  房金所三个字惹出的争端

  关于房金所这一商号的归属权,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一开始表现的就比较主动。

  “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不可否认,被告方在信息资源和社会知名度上,都有比较大的优势。看着自己辛苦的成果白白被别人利用,万般无奈,我们只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的解决。”房金所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

  易居中国方面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只知道公司最近有这么个事,具体是什么情况,就不是很了解了。”

  但关于“房金所”这三个字,确实一度让原告和被告方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关注的焦点。

  照原告说法,其对房金所的注册以及相关网站的可查备案开通时间均早于被告。但是否造成商号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钱元春曾做了详细分析。

  钱元春认为,一个“商号”能否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号权,并可以禁止第三方将“商号”作为“标识”使用,需要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综合判断。主要会考虑商号的知名度、能否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第三方的攀附故意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和追求公平的过程。

  而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张巍律师则表示,原告已经为本案未来庭审中的两个主要焦点:原告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使用是否会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并且即使目前双方已经对簿公堂,有关误认和混淆的证据每天仍在增加。

  被告提管辖异议欲狙击诉讼?

  相对原告的据理力争,被告方则一直沉默应对。

  3月4日,上海浦东法院受理此案后,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但在报道信息中,被告方均未发声。中国经济网记者也曾试图联系被告方,也未获得任何有效信息。

  相反,被告方新居金融以注册地和办公地存在出入,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此举无异于为了拖延时间。

  据张巍律师分析,新居金融方面提出的理由基本不成立;首先,注册地和办公地不符,当无法确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法律程序上一般认可的只是注册地;另外,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张巍律师据此推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应当有管辖权。

  和张巍律师的论断相似,北京发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鹏也这样认为。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王鹏曾说,“这种管辖异议被驳回的概率很大,诉讼移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排除拖延时间的可能,但最终这并不影响诉讼结果。”

  中国经济网记者还联系到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赵占领,对方也表示,“这种层面的管辖异议一般没有太大意义,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基本可以排除。”

  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

  果然如律师所料,新居金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上海浦东法院驳回。

  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上,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被告上海新居金融公司和上海房屋销售公司的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院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新居金融和上海房屋销售公司的主要办事地分别位于闸北区延长路149号7幢7楼和11楼。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位于闸北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案由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交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

  但是上海浦东区法院则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内。”

  而被告提供的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隶属上海市杨浦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为事事地包括实时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院认为,被侵权方房金所住所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地域管辖内。综上所述,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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