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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莫名遭复制并异地取现2万 市民状告银行索赔

2015年04月22日 13:48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2015年1月16日上午,市民王女士人在南京、卡在身边,但却莫名被人用复制的伪卡在天津取款20000元,并扣除手续费75元。王女士不服气,向银行索赔,可银行却说:“你的卡存在大量网上交易,在这过程中,卡的密码、信息很有可能泄露了,这是你自己造成的,怎么能怪银行?”

  张女士更来火了,在她看来:银行发行的卡,被人复制后,仅持伪卡就可以在AMT机上正常取钱,难道银行不需要负责?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张女士的损失到底该由谁埋单?昨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张女士全部损失。理由就是:银行发行的卡不具有“唯一识别性”,由此造成的后果银行须担责。

  卡在身上钱却被人取走

  2010年9月,市民王芳为了生活便利,在某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办理一张借记卡,该卡一直由王芳随身携带并正常使用。

  今年1月16日上午8点26分,王芳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告知短信,称她刚刚通过ATM机取款2500元,就在王芳正纳闷时,她又接连收到类似的几条短信,意识到不妙后,王芳当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口头挂失。尽管王芳反应非常快,但其卡中的钱还是在4分钟内被他人取走8笔,共计20075元,其中75元为异地取款手续费。

  眼看着钱没了,王芳迅速赶至江宁公安分局高新园派出所报警,处理完报案事项后,她又立马赶到该银行江宁支行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并当场持自己的那张借记卡取出卡中余款11400元,以证明真卡就在自己手中,自己人在南京。

  后经银行方面查明,王芳的卡是被人在天津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8笔,每笔2500元,共计2万元,另扣掉手续费75元。

  案发后,王芳找到开户行交涉赔偿事宜,但银行却认为王芳的借记卡账户及密码由自己保管,其卡中资金被盗取责任不在银行,银行不负有赔偿责任。

  银行怪储户泄露卡信息

  王芳想不通,自己从未向他人泄露过借记卡账号和密码,且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怎么会被他人在异地盗取呢?王芳决定通过诉讼来向银行讨说法。今年1月29日,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0075元及相应利息。

  鼓楼区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银行表示,王芳的借记卡个人信息包括密码都是由其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完全在储户自身,银行通过王芳的账户历史明细发现,王芳在使用这张银行卡的过程中,留有大量网上支付记录,存在明显的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所以,被盗取的责任归属须最终由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确认。

  银行还提出,王芳使用的借记卡系磁条卡,该卡型是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使用的,故不能认定此类卡型存安全隐患、更不能据此认定被告银行存有过错。犯罪嫌疑人刷卡取款是在天津某银行的ATM机上操作,并不是他们银行的ATM机上,故刷卡系第三方进行的验证,验证失误的结果不应由他们银行来承担。

  针对银行的理由,王芳提出质疑。她认为,首先她坚持称自己没有泄露借记卡的密码信息,其次她认为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不具有唯一可识别性,居然可以被他人复制成伪卡取款,不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理应承担对她存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银行赔全部损失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之间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王芳的借记卡在天津取款时间及王芳的报案时间判断,可以认定王芳卡内的涉案款项,系他人持伪卡在天津取走。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ATM机上不能识别真伪,系其防范措施不当,存在安全隐患。银行仅以王芳借记卡存在大量网上支付行为,即认为王芳自身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性较大,其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银行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给王芳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故对王芳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0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于昨天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王芳诉讼请求获法院全部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借记卡不具唯一可识别性 银行应担责

  针对此案存在的争议和最终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苗军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本案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唯一可识别”是防范持卡人资金安全的关键,银行借记卡安全功能只要确保这一要件,犯罪分子复制伪卡取走他人款项的可能就不复存在。

  苗军还指出,银行借记卡在各银行皆可办理查询、取款、转账等业务,这些功能系基于在银联系统平台上各银行之间形成实际相互委托关系而产生,受托方办理受托事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委托方承受。本案中,涉案人员的取款行为系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所属ATM机实施,故该取款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即被告予以承担。该案判决被告银行败诉,依据就在此。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李自庆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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