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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金矿被盗采12年 专家:擅自开采属非法行为

2015年05月15日 09:3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近日,媒体经深度探访,将隐藏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村一座废弃金矿下的不法行为曝光于众,由此引发人们对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的关注。

  据媒体报道,2003年,出于安全环保的考虑,相关部门严令平谷金矿全面禁采。但在丰厚利益的驱使下,12年来,盗采分子的脚步从没停歇过。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在炼金过程中使用多种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便渗入地下、流进河道,严重污染了水源。对此,将军关村民曾发起过联名举报,但每当相关部门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时,盗采分子总是消失得无影无踪,盗采行为难以被查证。

  一边是非法开采、废液横流,一边是无辜村民饱尝其苦、怨声载道。对于这些肆意盗采和倾倒行为,法律果真束手无策了吗?国家的矿产资源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执法守护?本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金矿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损害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阮齐林强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非法采矿罪“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要件删除,因为盗采行为非法,往往秘密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很难追查并责令停止。取消了该要件的限制,降低了该罪的定罪门槛,意味着扩大了刑法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惩治力度。

  阮齐林还补充道,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可能会牵连或竞合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如果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同时还可构成破坏性采矿罪。为提炼金矿石而倾倒、排放废渣废液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也有新修正,删除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要件,即行为不以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为要件,只要造成环境自身污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为了保护金矿,当地成立了专门的护矿队。那么护矿队承担着怎样的权责呢?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所教授卞修全坦言,护矿队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能担任日常维护与监督检查的工作,如果遇到盗采情况应及时向国土部门汇报,由国土部门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如果护矿队与盗采分子勾结,知情不报刻意掩护获取不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帮助犯。

  金矿被盗采12年,护矿不力的板子只能打在护矿队身上吗?对此,卞修全认为,禁采金矿的保护与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地方国土资源局负责,如果出现盗采行为应先由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令停止,或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应会同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矿产资源损失等情节严重的,监管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玩忽职守的背后还隐藏着贪腐嫌疑,应该由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查明情况。

  针对当前我国矿产盗采、滥采严重的紧迫现实,卞修全表示,要提高民众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莫为眼前利益放弃青山绿水。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完备,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狠抓落实,提高抽查和巡视的频率,在职权范围内加大处罚的力度,必要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不让任何盗采分子抱有侥幸心理。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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