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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

2015年05月16日 09:00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

    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本报记者 朱宝琛

    5月15日, 证监会就《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一向重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监管与风险防范。此次《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情况及监管实践,借鉴境外货币市场基金改革的最新经验,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做出了规定,重在处理好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到六个方面:一是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转让、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功能等。二是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三是强化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系统性制度安排,利于行业流动性风险的自我管控。四是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分别针对不同的偏离度情形设定了监管要求。五是弱化货币市场基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内部评级管理、压力测试的要求。六是根据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活动与披露提出针对性的要求。

    当天,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邓舸表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证监会重要的监管职责,《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三是挂牌公司监管。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五是监管协调。

    邓舸介绍,《意见》厘清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证监会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监管协作机制,以及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等。

【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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