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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传统金融机构或可并购互金企业

2015年05月25日 19: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杭州5月25日电 (见习记者 倪晨琪)浙江省金融学会特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日前在杭州作有关《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学术报告。姚余栋表示,人民银行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未来传统金融必然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并首次提出允许传统金融机构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全新思路。

  增速放缓是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

  姚余栋表示,从全球范围看,未来流动性紧缩将成为全球经济新常态。2017年若主要发达经济体都退出量化宽松,可能会出现全球流动性断崖式下跌,也不排除有若干国家和地区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在此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将迎来较好时机。

  同时,从国内发展看,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通缩压力减少、就业形势稳定、近期经济走势已趋向好。经济增速放缓是整个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以后的必然表现,也是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

  “在新常态下,中国中高速增长若能保持七年,在2025年左右就会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经济体。近期通过制造业PMI指数走势可见,中国经济基本在触底,预计三四季度会反弹。”姚余栋说到。

  从国内货币政策环境看,当前中国货币政策始终保持中性、稳健。4月20日降准和5月10日降息分别是外汇占款减少和实际利率走高的原因,量化宽松的“双零”条件在中国尚不成立,将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抵押视为QE也是一种误解,因此,不存在中国版QE之说。

  互联网金融是一次弯道超车的机会

  针对目前中国火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姚余栋做如下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也有人口众多的原因所在,怎么样把创新做好很重要。

  中国面对的形势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虽然美国有很多先例,但中国的实践很快,特别是浙江、深圳。现在互联网金融在业态上已经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金控等等。

  互联网进入金融行业以后,开始时经济产出不一定必然提高。一般资本和智能资本存在着优胜劣汰的关系,家庭会选择积累回报率更高的资本。

  互联网金融具有突出优势: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金融服务效率高;长尾效应,服务对象包括所有潜在用户,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去中介化,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资金供求双方直接改易。

  “中国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是我们的一个弯道超车的机会。”姚余栋说到。

  传统金融应对之策: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

  传统金融行业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一系列冲击?

  姚余栋认为,一个思路就是当前通过修改法律或者是搞试点,允许传统金融机构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抑或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下面设立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

  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是必然趋势,几年之后可能就有十几家P2P登陆新三板,可能融资就是千亿,市盈率甚至远远超过传统金融机构。那么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来拿这个钱干吗?可能就是收购传统银行,这个问题很快就会出现。

  因此,传统金融行业现在如果还不有所行动,不进行并购,不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那么无疑是坐以待毙,几年之后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人民银行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倡导市场驱动、研究超前、行业自律、适度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是个弯道超车的重大利好,但是我们也关注关心传统金融,要鼓励给传统金融机会。

  谁有本事谁收购,并购应该是双向的,要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之后可以收购传统的,但也要允许传统的去收购互联网金融。现在《银行法》第47条,商业银行不可以持有非银行机构股份,但地方法人可以通过控股公司先行布局。

  通过“微笑曲线”的分析不难预测,十年之后中国可能就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因为两者实现了融合。将来中国的金融业就有可能比美国更强,为什么呢?中国融合了互联网基因,有双向并购,更加普惠,更加能服务长尾,也更有效率。

  发展股权众筹的“五四三二一”方案

  当前,中国实体经济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股权融资比例偏低、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去杠杆压力持续增加等。

  姚余栋对此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金融创新,通过众筹模式,满足部分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同时,姚余栋指出,股权众筹要遵循“五四三二一”方案:“五”是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即主板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大中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国内各科技园区内中小企业,四板服务于地方辖区内中小企业,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打破融资的空间障碍,更好地服务中国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

  “四”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者层次进行合理划分,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四个层次。

  “三”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大小,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

  “二”是坚守两个底线,既不设立资金池、由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也不提供担保。

  “一”是一条红线,即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穿透《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

  “目前,国家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已经将股权众筹纳入立法,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还可以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姚余栋说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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