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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取消银行间债市债券交易流通审批债

2015年05月27日 07:21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

    央行昨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央行表示,此举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而做出的决定。同时,央行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央行称。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及央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

    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央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央行规定,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以自己发行的债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等各类行为操纵债券价格。”央行强调,发生以下情形的,债券交易流通终止:发行人提前全额赎回债券;发行人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债券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其他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情形。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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