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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获刑5年

2015年06月24日 14:32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成都市国税局昨日通报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杨某(身份证号:510181********2228),都江堰市四平门业法定代表人,在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涉及金额1143.74万元,实际抵扣税款190.57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某被认定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公告称,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2、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告称,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税局温馨提示

  1、日前,成都国税在全市国税系统启动了“守纪律、讲规矩、知法治、明界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风气清、作风正的良好氛围。活动时间自2015年5月至10月。活动期间,将开展“六个一”专题教育,促使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法治意识和界限意识,确保党员干部思不逾规,行不逾矩。开展收受红包礼金专项整治行动,帮助干部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风险意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开展“查风险、严防控、保平安”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把风险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干部职工工作安全、人员安全。

  2、下月申报期预告:2015年7月1日至15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按季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需在15日前进行。请纳税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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