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可作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
2015年07月15日 10:00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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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为进一步完善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管理,深化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财政部、人民银行14日发布《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
通知表示,在国债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以记账式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作为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在质押计价与比例方面,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按原办法规定已办理完质押操作的,不再另行调整。
【编辑:吕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