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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关键一步 告别“野蛮生长”

2015年07月20日 13:35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面世,标志互联网金融将告别多年来一直“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况,将从“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这个被人称为“没娘管的孩子”终于有了“规矩”,表明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了关键一步。

  纵观《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五大原则,既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更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此次《指导意见》有五大亮点值得称赞:

  其一,确立了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共同监管框架,消除了监管盲区,为构建有效社会立体监管体系打好了基础,避免单一行业过“左”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萎缩倾向。这次十部委联合发文的庞大阵容,在金融监管历史上尚属首次,足见监管高层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重视程度,且明确规定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监督管理等等。这种既分工负责、又进行协同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有利于推进科学监管,避免陷入单一行业片面监管泥潭,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指导意见》中大量鼓励、支持和创新的要求,更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制”依据。

  其二,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合作框架,消除了传统金融与新兴金融行业壁垒和恶性竞争旧习,为两者融合生长提供了政策“保护”,更有利于倒逼传统金融业转型。《指导意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政策规定,既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也有利于倒逼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靠拢和转型,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

  其三,确立了民间借贷合法化政策框架,既有利于消除民间借贷尴尬局面,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充分扩张民间借贷的金融功能,实现网络借贷便利化、快捷化和低成本化,最终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金融需求。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这条内容以文件明确尚属首次,大大出乎社会的预料。而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原属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而此次网络借贷“公开化”、“合法化”,实质已让一直处于“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等“三无”状态的P2P有了法律依据。且明确了银监会为监管职能部门,使网络民间借贷终于有了自己监管“亲爹”,使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更有了底气和动力。

  其四,确立了监管信息对称框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可靠金融信息,既消除了互联网金融盲目发展行为,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健康程度,更为民众及时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提供了完整信息链,增强了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理性。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非常深远影响,可大大降低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全社会诚信状态,提高投资决策准确性和灵活性,不断提高规避投资风险能力,使互联网金融获得长远、可持续健康发展动力,更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回归小微、回归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轨道上来。同时,通过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披露,使民众理智选择网络投资平台,提高自身投资安全性,真正促进P2P等互联网行业的“优胜劣汰”。

  最后,确立了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监管框架,消除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混淆经营状态,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为防范互联网金融资金断链及跑路等恶生金融案件发生奠定了基础,能有效维护金融安全。此次《指导意见》规定从业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一规定,可使资金监管流程更加清晰,监管层对整体资金把握更清楚;银行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同时也可有效解决过去第三方支付机构严厉监管束缚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问题。

  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指导意见》只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第一步,离互联网金融立法尚有相当距离,《指导意见》仅仅确立了各部门的监管分工,而相关的监管实施细则尚处缺位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框架存在两方面的严重不足:一是没有将互联网消费者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广、人群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行业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都极为重要,监管细则或法规制度今后应该将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置于重要位置。 二是各监管部门之间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出台,令人担忧会出现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现象,如果互联网金融陷入“九龙治水”的监管窘境,最终将影响监管效果。对此,各部门应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把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出台,使互联网金融监管真正有法可依,更有利于推动中国金融改革和中国经济发展。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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