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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参保资格最高可罚10万

2015年08月05日 09: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4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参保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清理社保关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鉴定意见,冒用他人证件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保未遂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骗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监委会非政府代表不得少于一半

  在外部监督方面,送审稿明确了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几大监督主体,同时要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社保相关部门和机构关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汇报,组织对社保基金收入、支出、投资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1/2。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专职工作人员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

  社保收支收益应定期网上公布

  关于透明度的问题,送审稿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在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并定期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公开专栏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各项待遇计发基数和标准、待遇调整情况、相关账户记账利率、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的办事指南、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等社会保险信息。相关社会保险信息应当长期保留并及时更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

  对于用人单位,送审稿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开本单位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姓名、社会保险险种及费率、缴费时段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参保人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其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其本人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信息。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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