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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私募“失联”监管如何“打捞”

2015年11月25日 09: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谭浩俊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告了一份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在这份名单中,包括华天国泰、中融坤瑞、中元宝盛等12家私募基金公司,其中9家位于北京。

  对私募机构“失联(异常)”进行公示,是中国基金业协会今年9月29日建立的一项制度。按照基金业协会通报给出的解释,只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协会均无法与这些机构取得联系,这些机构也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回复相关情况,就可认为是“失联(异常)”。

  建立私募“失联(异常)”公示制度,无疑是加强私募基金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将私募基金风险状况及时通报投资者的一种有效方式。一旦出现私募“失联(异常)”现象,就预示着有可能会出现兑付风险,投资者也将可能出现损失。

  虽然去年8月颁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人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投资者不能进行私募投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投资条件和承受能力,就可以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对私募出现“失联(异常)”这样的现象置之不管。如果这样,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会严重损害私募业的发展。

  私募基金是近年来掀起的一个发展非常迅猛的行业,对一个新兴行业来说,其发展能否健康有序,监管非常重要。尤其像私募基金这种不进行前置审批、只进行备案的行业,就更是需要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做保证,尽可能地把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不能产生连锁反应。

  从总体上讲,目前的私募基金还没有形成太大的风险,没有对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是,风险的苗头也在不断显现。就像12家“失联(异常)”的公司一样,实质是行业风险的一种表现,也是监管失控的一种现象。因为,无论是赚钱还是亏钱,应该向投资者说清楚,而不是失去联系。显然,这是下一步监管层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要知道,“失联(异常)”与投资效果不佳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资损失,是能力问题,“失联(异常)”则是行为问题,而行为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要远大于能力,甚至会给行业发展带来灾难。

  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在如何衡量和判断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没有通过集资方式进行私募投资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辨别能力,因此,一旦出现私募“失联(异常)”等方面的问题,就极有可能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并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预防,对监管者来说也是一种考验。

  而按照办法所规定的监管要求,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两条线进行监管。前者主要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后者则重点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显然,按照目前私募基金的规模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看,仅仅依靠两条线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譬如资金来源问题,假如真的涉及集资,监管部门就不是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了。

  而私募不留任何痕迹地失去联系,其行为也已经超出了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范畴,是应当报案呢还是由两条线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对投资者来说就非常不利。

  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要避免“失联(异常)”等方面的问题,毫无疑问监管不能失控,而应当迅速“打捞”,避免问题扩大化。必须清楚,在未来中国的发展中,像私募这样的行业是需要加快发展的,切不可因为监管不到位而使行业发展面临强大的压力,更不能因为问题的频发而使投资者对行业发展失去信心。

  按照中央要求,金融监管体制将要进行大力度的改革,对私募基金如何监管,也一定会是一个重点。基本的想法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能仅靠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两条线,而必须纳入大金融监管范畴。那么,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也要顺应形势,及时作出调整与修订。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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