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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天津渤商所涉以现货交易之名进行伪期货交易?(2)

2016年05月31日 07:3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 

  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刘女士向记者介绍,渤商所为投资者提供统一格式的电子交易合同,并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T+0、双向交易、对冲交易、强制转让等交易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有投资者反映说,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显示,该公司仅有一张天津市政府审批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批文。 根据天津市工商局公示信息中记录,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的“天津天地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金融资质都没有,其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贸易经纪与代理(拍卖除外)等”。

  此外,2013年10月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大宗商品类交易应坚持现货交易模式,不得从事期货类业务;权益类交易应坚持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交易模式,不得从事证券类业务。交易所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须存储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

  有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天地仁公司业务员在开户时曾明确说明,交易资金属于第三方监管,渤商所也在网上到处宣传该所交易资金是第三方资金监管。但客户打印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方存管协议。以刘女士开户所在的工商银行为例,只不过是银商通账户,所有资金入金就是直接转到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公司的账户,不符合一户一码制及第三方存管的约定。

  维权陷入“死循环”?

  包括刘女士在内的85名投资者将近半年来都在维权。刘女士向记者表示,“你去维权,渤商所说自己是现货市场;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说非法期货要有鉴定,否则他们不予受理;问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又说没有对期货的监管权你反映非法期货得找证监会;投诉到证监会,证监会说当初审批权下放了,谁审批谁监管——这不就是一个死循环吗?”

  在《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发现渤商所似乎希望投资者走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边的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却建议受害者与渤商所私下协商解决。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答复刘女士时说:“你要跟渤商所多沟通沟通,这半年来信访处理的还可以的,他不跟你协商,你跟他协商,你就跟渤商所说,不要逼你们走法律渠道,这样对渤商所不利。我们金融局在经办的好几个都已经协商解决了。渤商所会员单位肯定是有一部分违规的,如果没有违规,我们也不会让你们协商了。我们支持你要回损失,双方都退一步。老纠结弄来弄去也弄不出结果。“

  在回答刘女士对渤商所监管的问题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只是其中的一个监管单位,我们没有相关的处罚权。要找天津的工商、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说要有市场认定的问题,可能还是要找证监部门。”

  而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今年4月11日给受害者刘女士的网络信访回复显示,“经渤商所反馈:交易价格为交易商自主转让交易形成,商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按照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我市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目前清理整顿工作尚未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宣传处吕处长在回答《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关渤商所涉嫌违规为何仍在正常营业时是这样说的:“正在清理整顿 ,业务处室在做,不知道哪天落实,具体不清楚,工作正在进行中,不便于报道,后期有什么结果会给社会一个说法。”

  据刘女士透露,自己去过天津两次,每次都是客户维权部工作人员接待,“态度非常好,就是不解决问题。”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渤商所已三次调高保证金比例,2月底通知3月7日起保证金调至25%; 4月30日公告5月3日起保证金比例调整至30%;5月20日公告5月30日起保证金比例调整至50%。

  律师说法:异地维权,本地公安机关应受理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菅峰律师认为,天津渤商所打着现货交易的旗号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拿到“出生证”后却干着期货或伪期货的生意,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如下违法之处:一是欺骗注册,以合法手法注册行非法经营之实,政府部门发现后应该立即注销其注册,以防其继续欺骗广大投资人;二是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现货交易名义行期货交易之实,构成非法经营;三是借签署合同之名,欺骗投资人,涉嫌合同诈骗。

  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后,依法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可惜的是,有关公安机关却对此退避三舍,不愿意立案。究其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点:一是担心立错案。因为公安部早就三令五申,公安机关不得介入经济纠纷。认为只要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商品交易所,在主管机关没有定性之前,其行为都是合法的。殊不知,犯罪分子往往打着合法的旗帜干着非法的勾当。公安部的要求,主要针对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公安机关的权力为私人服务,所以才三令五申,严禁介入经济纠纷。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却利用这条,规避自己的法律义务,不给受害人立案。二是法律上“吃不准”,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所以面对受害人的立案请求,以各种方法搪塞。“其实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自己吃不准时可以逐级请示上级,或者找检察机关探讨,受害者反映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至于管辖机关,菅峰律师认为,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利用网络注册方式实施犯罪,款项汇出地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当然,像本案这样,天津作为渤商所的注册地,其公安机关具有当然的管辖权。

  所以,他认为如果上海的受害人过多,可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先受理报案。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分析自己是否具备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若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比如天津市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往往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这就需要我们的受案机关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去伪存真,伸张正义,不要为犯罪分子设置的种种障碍所迷惑。

  当前,由于金融产品手段的复杂多变性、监管部门的分工错位及推诿、投资者自身掌握的风险识别能力及规避手段有限,以及相应规制的法规政策的滞后、空白,此类以鼓吹所谓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实际利用手段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处于高发状态。投资者往往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后,却发现四处碰壁、维权无门。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对于此事的维权提出了自己建议。他认为,受害者通常有三种路径来维权,即行政监管途径、民事诉讼途径及刑事报案途径。

  一、行政监管途径,即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及处罚。目前受害者显然已经采用了这种手段,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的滞后性及行政手段的有限性,该途径往往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民事诉讼途径,即向相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人或单位。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就此事,法院可能是有管辖权的,譬如第105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第303至313项期货交易纠纷均有可能适用。但从目前来看,本事件中投资人未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仅仅掌握一些开户、转账及交易的凭证,对于几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结合目前民事诉讼实务的具体现状及要求,往往存在无法在法院立案或者即使立案后,原告举证难等等的痛点,且受害者遍布各地,情况不一,也给提起民事诉讼带来了极大难度。

  三、刑事报案途径。从有力打击金融犯罪、及时追回损失的角度来看,受害者立即进行刑事报案,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追缴相应款项,是效率最高且效果最好的途径。但就像菅峰律师所言,公安部门对于此类跨区域、新形式、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且复杂的案件往往推诿搪塞,不予立案。就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所以对于现在存在无法刑事立案的问题,建议受害者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起立案监督,敦促公安立案介入,查明相关的案件事实,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投资者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秉持“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的基本原则,理性看待层出不穷眼花缭乱的金融产品及渠道,谨慎投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从源头规制金融创新,把控风险,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职权,无论是依法裁判还是依法打击,最终都能有效维护民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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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1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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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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