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案件,或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自行提起再审后改判的案件,改变原判决结果的刑事案件,今后将成为山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重点。
近日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薄弱环节作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羁押期限、刑罚变更执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和全程监督;审判、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机关和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接受监督;检察机关须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发生的违法情形,被监督机关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雅安说,《决定》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对自身职能定位认识不全面、监督力度不大、重点不突出;二是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较多,而缺乏操作性法律依据或后续手段;三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记者刘翔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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