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高速路“扒口子”领车逃费引发罪名争议

2011年09月05日 10: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伙不法分子在高速路上扒口子,引领车辆驶出高速路,逃避缴纳高速路通行费。”

  一封举报信递到了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相关负责人的案头。举报信中点明,仅青银高速济南绕城高速北线就有4处逃费地点。

  经过两个月的侦查走访、跟踪守候,警方初步掌握了以赵某为首的“扒路”团伙人员情况以及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该团伙主要由东北、山东菏泽流窜人员和无业人员组成,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凌晨,作案地点在青银高速公路、济青高速公路与地方公路相邻且便于车辆下路的偏僻地区。

  据办案人员介绍,通过破坏交通设施、私设高速出口引领超载司机下高速的手段,帮助司机逃避高速通行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山东省尚属首例。

  高速公路“伤口”不断

  自2009年以来,山东高速公司管理处路政人员对高速公路进行巡逻时,发现在济南东绕城高速北向彭庄山附近路东侧、济莱高速济南方向彩石别墅附近宅科桥西端路北、济莱高速章丘服务区、济青高速西向小徐家立交桥附近一南北桥南端西侧300米路南等十几个地方,高速路水泥墙、高速路边铁丝网、高速路隔离带护栏设施被破坏,高速路被扒开十多米的一个大口子。

  然而,路政部门对缺口进行维修后不久,就又会被人重新扒开。尽管路政人员为防止交通设施再次受损增加了夜间巡路次数,但新增的“扒口”却不减反增。

  据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统计,2009年以来,先后有19处高速公路设施遭到破坏,路政部门对破坏的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后,又先后6次被人重新扒开。据路政部门统计,被破坏的高速路护栏、隔离网等设施进行修复,维修费用高达百万元。

  济南警方获此项线索后当即展开调查,并迅速锁定目标,将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抓捕归案。审讯期间,该团伙成员吐露了他们在高速上“扒口子”的作案手段和暴利链条。

  扒口当晚获利6000余元

  据团伙成员交代,2009年春节前,赵某、赵某某和姚某3人聚在一起。酒过三巡,原来在一家运输公司作长途车司机的赵某某提出,别人在高速路上开口子收取通行费非常挣钱,咱哥仨也合伙在遥墙开个口子挣点吧。

  这一“致富门道”当即得到了其他两人的应和。3人经过一番商议,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姚某负责开口子,赵某带车及收费,赵某某负责联系车辆。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姚某开着自己的红旗轿车拉着两人沿高速路寻找“扒口子”地点,最终他们确定在青银高速立交桥下,向阳村东侧1.5公里处。

  次日凌晨1点多,姚某联系好铲车司机到踩点扒口处,铲出一条“临时通道”。两点多,赵某某事先联系好的二十多辆大货车当即开始按照他们的指点、引路来到扒口处,姚某等人按照每辆车3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货车司机通行费后放行,并安排专人将大货车领至公路。据交代,仅一晚上,该团伙就非法获利6000余元。

  分工明确一条龙式服务

  尝到甜头的3人一发不可收拾,之后他们又将此“生财之道”介绍给各自的亲戚、朋友,再吸纳他们成为一员,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对超载车辆进行联系、引领、下高速一条龙式服务。

  据介绍,在作案过程中有人负责与外地的货运公司联系,寻找客户;有人负责联系铲车开设高速出口及自己口子的看护;有人负责在服务区接应外来超载大货车,引领车辆到“黑口子”处逃费;有人负责望风,收取“过路费”,带领货车下高速。

  赵某某的主要任务就是拉客户,联系货车司机从扒口下高速并收取通行费。凭着自己多年的运输经验及业务关系,短期内赵某某就联系了二十多辆货车司机,而且之后这些货车司机先后60多次从赵某某的口子偷逃高速通行费达60多万元。

  而姚某则主要是对口子负责,联系好每晚下扒口车辆后,就带领铲车司机将护栏网扒开,铲出一条土路引领货车下高速。同时,为防止路政工作人员发现,他还负责平时堵上扒口,不予使用。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扒路”团伙将引领超载司机下高速的时间定在夜间凌晨,这样一来既能借助夜幕的掩护破坏交通设施,趁夜间车辆较少时进行犯罪活动,又能躲避交警部门查车,防止违法犯罪事实暴露。

  超载车缘何青睐“黑扒口”

  据查明,自姚某“扒路”团伙成立以来,共组织了50多辆超载车辆,200余次偷逃高速通行费,非法获利近百万元。

  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让超载司机心甘情愿选择“黑扒口”,逃避正常出口呢? 

  据赵某某交代,他曾在济南某物流公司作了十几年的司机,有在物流公司工作的经验,认识大量的货运司机,对济南高速公路路段也十分熟悉。长期的业务关系让他认识了许多外地物流公司与私人货运主,这些大货车大部分是往济南钢铁集团公司送矿粉的司机,通过在这些司机中宣传及他们的口口相传,保证了他们有一些固定的客户。

  另外,他们都是从外地到济钢送矿粉的货车,大部分都超载,按照目前高速公路记重收费标准,每辆车的通行费都是七八千元甚至更高,而从“扒口”下车,每个司机只需向开口子的人交纳600元至800元,这样一来,运输司机们就可以把省下的通行费装进自己腰包。

  据办案人员介绍,每晚经过以姚某为首的“扒路”团伙开设的“黑口子”下高速的逃费车辆少则30辆,多则60到70辆。每次组织逃费成功后,团伙中的领导者负责对收入的“过路费”进行分配,一般负责联系车辆的每辆车100元至300元,铲车司机及出体力活的一般得到50元至100元,负责把风、引导车辆下高速的会得到100元至200元。

  以何罪公诉存6种意见

  姚某团伙的行为无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该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检察官们在办案之初就如何定性存在6种意见。

  有人认为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货车司机自从高速公路入口处领取通行卡开始,便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高速公路既有保障公路安全通畅、放行货车通行义务,又有出口处收取通行费的权利,而货车司机一方则要按照约定,在出口处交纳通行费。本案中,姚某等人在货车司机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了货车司机从私设出口驶出的真相,骗取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的信任,其行为侵害了高速管理收费处的财产权益。

  也有检察官认为,高速收费的行为专属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任何企业不得从事此项专营服务。姚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其经营执照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私设出口,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还有部分检察官从刑法基本原则出发,认为此举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行政处罚,理由是,关于高速收费的管理、通行费数额确定等,山东省人民政府都有明文规定,高速管理收费处的收费行为都要依据山东省政府的规章制度来执行,而不能和公司一样随意进行变更。姚某等人私设扒口虽具违法性质,但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不能认定姚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本案中,姚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最重要的危害后果是使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而姚某等人通过此行为获得了非法财产利益,因此,其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姚某等人在夜间无人发觉的情况下,帮助过往车辆秘密驶出高速公路,偷逃公路通行费,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采取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

  同时,办案检察官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据此,办案检察官认定高速通行费应享受与电信资费一样的“国民待遇”,最终以盗窃罪名对姚某等人提起公诉。

  案意

  除了损害高速公路收费处的财产利益外,“扒口子”逃费还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制度,威胁到了在高速路上通行的车辆通行安全。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关部门应该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从源头上堵住这些不法分子的“获利通道”。(记者余东明王家梁 通讯员卢宁贾红梅)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尚初】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