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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闯黄灯遭行政处罚 律师称有违立法原意(图)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09日 10:5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一辆黑色别克轿车闯黄灯驶离十字路口
一辆黑色别克轿车闯黄灯驶离十字路口

  江西闯黄灯普遍但无人受罚 交警执法“套判例”不现实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司机败诉

  行政处罚“一刀切”被指有违“黄灯起缓冲作用”立法原意

  4月6日,全国首例闯黄灯案一锤定音:闯黄灯违法。不少市民此前认为,闯黄灯不违法,因为在现实当中其存在历史可谓“悠久”,而且普遍。值得思考的是,在各界高度关注首例个案之后,这样的“历史”是继续书写下去呢还是要被改写?

  尽管首例个案已有定论,但引发的争议仍如潮涌,新法制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江西,司机闯黄灯现象依旧如初,有交警亦表示路面执法“套判例”不现实。

  律师认为,对闯黄灯行政处罚“一刀切”,有违“黄灯起缓冲作用”立法原意。

  终审判决闯黄灯系违法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闯黄灯案,4月6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此前,舒江荣驾车行驶在海盐县勤俭路上,在经过秦山路路口时,眼看就要到停止线了,黄灯却亮了起来。舒江荣称:“一时来不及刹车,就闯了黄灯。当时的绿灯闪了3下变黄,如果急刹车很危险。”

  这次“闯黄灯”被监控拍了下来。几天后,舒江荣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理由是“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罚款150元。

  舒江荣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今年1月17日,该案在海盐法院正式开庭。控辩双方在庭上激烈争论,最后,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

  经过上诉,舒江荣等来的又是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的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该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上诉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12分钟内7辆轿车闯黄灯

  事实上,跳出首例个案,闯黄灯在现实当中已有“悠久历史”,而在这个“判例”之后,闯黄灯“历史”会改写吗?

  4月8日,记者在南昌街头走访调查发现,大多司机们对黄灯的认识依然如初。

  16时56分,红谷滩丰和中大道与庐山南大道交叉路口,赣A3X3××出租车在黄灯亮起时,呼啸而过。之后的黄灯再一次亮起时,又一辆出租车对它视而不见。17时08分,一辆赣AR59××黑色别克轿车也在这个十字路口黄灯亮起时没有停下等候,至此,12分钟内,包括上述车辆,记者看到共有7辆轿车闯了黄灯。

  记者随后在阳明路、象山路灯一些十字路口观察到,均存在闯黄灯现象,而路口交警并未查处过任何一辆闯黄灯车辆。

  采访中,的士司机饶师傅称:“怎么叫闯?只听说红灯不能闯,黄灯也不能走那要黄灯干什么?街上只要红、绿灯不就行了?”

  记者走访的多位司机都有类似的看法。

  当记者向这些采访对象提起首例闯黄灯案时,他们表示疑惑,“反正我们没被罚过闯黄灯”。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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