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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年前撰假名存款 应急取款被银行拒绝兑付

2012年04月09日 2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4月9日电 (李晓侠 韩艳 李东艳)2002年8月份,江苏丰县的王强将5万元现金存入某银行,因未带身份证,在与该行协商后,王强获准仅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存款手续。于是王强随手编个身份证号码和假名,办理了户名为张强的整存整取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并且银行为王强出具了存单。10年后,当王强拿着存单准备取款时,却因未能提供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拒绝兑付。9日,据丰县法院公布消息,经审理判决被告该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强本金5万元及存单对应的利息。

  2002年的时候,王强携5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间转眼到了2011年,王强因急需用钱,持该存单到该行要求兑付,不料,该行以王强与该存单不存在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兑付。眼看着属于自己的钱取不出来,王强非常着急,多次找该行负责人解释、说明、协商,都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王强将该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兑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王强诉称,自己当年存款时,是经该行工作人员同意以张强名义和自己临时杜撰的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该行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本金及利息。该行辩称,办理储蓄业务均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然后银行柜面人员将储户填写的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额等信息录入电脑,之后打印存款凭条,向客户出具存款凭单,涉诉存单上存款人姓名与凭条存款人姓名一致,因此该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无任何过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及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本案涉诉存单本息已超过5万元,且为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该行要求其提供存款人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但原告至今尚未提供。因此该行拒绝兑付并无不当之处。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强提交了该行为其出具的存单一份,以及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储蓄存款存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理由是存款凭条上半部分所有手填内容均是原告亲笔填写,原告是存单的持有人,且掌握该存单的密码。丰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说明了在丰县辖区内没有存单中的张强这一身份,存单中张强这一名字系假名,同时证明该行没有按规定的实名制操作该笔存款业务。最后,王强提交承诺书一份,承诺自己将钱取走后,出现一切后果,均由他本人负责。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强所持存单系被告该行出具,且与被告提供的存款凭证内容相一致,庭审中被告虽否认与原告存在存款关系,认为存款凭证上张强的名字并非王强所写,但对该签名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该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现原告持有存单,故双方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法院认为,如存单非王强所有,自将5万元本金存入被告处以来,实际所有权人在大额存单遗失后应向被告进行挂失并取款,实际上一直并无第三方向被告主张权利,进一步说明原被告双方存款关系的存在。虽然依据法律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必须持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但王强在承诺书中已自认存款时所填写的身份号码系其自编的,且经公安部门确认该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因此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根本是无法提供的。且经审理查明,存款时确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万元本金,因此双方存款关系成立,在存款人无法提供张强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仍应进行承兑。(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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