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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中国开放西沙旅游系行使主权表现合理合法

2012年04月10日 07: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西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

  西沙群岛位于南海的西部,离海南岛约150海里,由20多个小岛组成。西沙群岛及毗邻的南沙群岛都是在公元前2世纪由中国人发现的。其后,一直由中国渔民经营,从事航行、捕捞活动。自宋代起中国历代政府对其行使管辖权。1911年以后,西沙、南沙曾划归海南岛管辖。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包括西沙、南沙在内的中国大部分领土。同盟国所签之《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

  1949年新中国政府自成立之后就一直重申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1951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声明》中强调,西沙、南沙和东沙、中沙一样一向为中国领土。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的领海声明中更是明确指出,东沙、西沙、南沙、中沙是中国领土。

  从这一过程看,我国是通过国际法上所称的“先占”方式取得了对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所谓“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对无主地的领土主权的行为。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包含了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占领国必须明确地表示将该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占领国在该无主地上实施行政管理,即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显然,我国远在宋朝就满足了对西沙群岛有效占领的两项条件,取得了对该群岛的领土主权。虽然在二战中西沙群岛曾被日本掠夺,但战后我国政府最终收复了失地,将西沙重新揽入了祖国的怀抱之中。从此以后,中国政府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明确宣示对西沙群岛的权利,以坚决的行动抵御任何对西沙主权的侵犯(1974年中国军队曾击退南越军队对西沙群岛的入侵),并一直有效地维持着对西沙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因此,我国对西沙群岛拥有主权应当是确凿无疑、无可争辩的事实。

  开放旅游是行使主权的表现

  西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当然享有对它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有关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最高权,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两项:第一,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范围内各类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永久权利;第二,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即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所拥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也包括了国家对其领土范围任何经济活动及经济行为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我国开放西沙群岛旅游是对本国领土的合法“使用”,我国政府批准或授权个人、企业开发、经营西沙群岛旅游项目是对本国领土内景观资源的合法“处分”,这都是国家对领土享有所有权的具体化表现。而我国就开放西沙群岛旅游制定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以管理和规范在该群岛内的人、事、物以及各类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也是国家实现对领土统治权的通行方式。

  在国际法上,各国普遍认为领土是国家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本空间。在不损害他国利益及无明确法律限制因素的情形下,使用本国领土、处分本国资源、管理本国领土范围内事务,都属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合法及正当行为。

  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相悖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南海周边某些国家对我国南沙群岛的蚕食行为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发生冲突的危险性不断加剧。在此严峻的形势下,经过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长期努力,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了联合声明,并在此基础上于2002年11月各方就解决南海问题的原则和思路达成了一致,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对于缓和南海地区冲突和推动共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历史上第一项由中国与东盟国家达成的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多边国际文件,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由十项条款构成,其中第5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他们的分歧。”

  笔者认为,该条款意在阻止南海有关国家抢占岛礁的行为,以防止南海争端复杂化和扩大化。有关国家的占领状态是否合法有赖于依据国际法和历史事实作出最终的决断,但这是漫长和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艰苦的谈判来逐步解决。然而,在最终解决之前,为了避免冲突,最好的方式就是冻结占领现状,以遏制恶意抢占岛礁行为的进一步蔓延,防止因之而发生更大的冲突。

  从这条规定的实际涵义看,其针对的区域是那些归属尚不明确的南海岛礁,其针对的行为是恶意抢占岛礁的行为。而我国开放旅游项目的区域是在归属已十分明确的西沙群岛及附近海域,并且从事游轮旅游的行为在性质上也不属“抢占”岛礁行为的范畴,因此我国开放西沙旅游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规定并不相悖。

  总之,从史实和法理角度看,中国早在古代就通过先占方式取得了对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今天我国开放对西沙旅游是行使本国领土主权的自然表现,而且这一举动也不违反中国与东盟国家所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因而在国际法上属于合法、正当的行为。(丁成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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