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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诉法修改:小额诉讼标的额门槛不宜一刀切

2012年04月28日 16: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公益诉讼、小额诉讼、公民代理……备受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了审判一线法官们的极大关注。

  多地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新增规定既对司法实践探索给予立法肯定,也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

  建立名至实归的小额诉讼

  原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标的额提高至1万元。

  “有了一审终审,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小额诉讼。”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陆华朝告诉记者,此前各地试点的小额诉讼由于受限于二审终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只能在提高效率上做文章,本质上还是“简易程序”。

  但陆华朝表示,小额诉讼制度在草案中的规定仍然有“模糊”之处。按照草案的表述,小额诉讼的案件似乎指的是有标的额的案件,那么实践中那些没有标的额的案件,比如涉及人身关系或者排除妨碍的简单案件能否适用还不得而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亚丽则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采用绝对数规定持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某些偏远地区可能大部分案件标的额都在1万元以下。“如果在这些地方大部分案件都一审终审了,会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她坦言,自己更倾向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

  公民代理忽悠当事人屡发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实践中,一些“公民代理人”口称包打官司,忽悠当事人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诉讼,他们号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私下却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这些行为都具有隐蔽性,法院难以认定。这些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婷姿说。

  对此,草案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徐婷姿认为,该规定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起到了统一规范和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作用,既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能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就草案新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志刚对此表示担忧。他说,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门槛低,他们一般没有律师资格,在业务能力上也有所欠缺,但在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却是和律师一样的,也可以有偿代理,不应当提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实践中,刘志刚碰到过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子。他认为,在律师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应该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予以规范。

  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待细化

  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从法律层面来说,明确公益诉讼填补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空白。”李亚丽说,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

  陆华朝也认为,“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改成“法律规定的机关”,讲明了就是要看具体的法律。“这释放出一种信息,立法机关的思路是先要把这个新的制度建立起来,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在陆华朝看来,立法机关倾向于先把诉讼主体限制得稍微窄一点、原则一点,防止可能出现滥诉。另外,条款应当如何具体操作目前尚不明确,最终或将通过细则进行细化,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记者袁定波李娜)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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