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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处罚或追究刑责

2012年08月01日 09:56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我省(山东)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责

  今年7月6日,湖南娄底小伙下河救人溺亡,而被救上的一家三口却黯然失踪。警方后来找到被救者,却被回应:“关我们什么事。”

  面对他人受困或发生危险,帮还是不帮?由于机制、法制等不健全的原因,近年来,对能否做到“该出手就出手”,公众存在诸多顾虑和不安。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获悉,《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我省将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受益人诬告见义勇为人员将被处罚、追责。

  设“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条例(草案)》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和奖励可以累计享受。

  《条例(草案)》根据表现和影响,分别作出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会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的表现和影响,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模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诬告见义勇为者或将被处罚、追责

  《条例(草案)》明确,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或将面临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等,由加害人或者负责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他山之石

  广东:诬陷见义勇为者需公开道歉

  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后,广东省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将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列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重点规定的内容包括,对栽赃诬陷或者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记者 任秀芳)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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